其次,在南航的《活体动物国内运输托运人证明书》还有一个签字根本就不是我签的。货运单上的保险价值一栏是1100元,我完全不知情。南航就没有告诉我货主应自己提出和缴纳货物保险金,凭什么给我保金1100元?而就这1100元的保险费,当我去保险公司领取时,保险公司回答,就凭货运单上后果自负的签字,他们一分钱的赔偿都不会给。
李建荣的丈夫杨建军对记者说,我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填写后果自负,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签上1100元的保险,而他们还声称正规操作,不负任何责任。这不是“霸王条款”?对此,南航深圳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我们所有工作程序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南航不负任何责任。
维权失语,法治短板
日前,广州市消委会公布的10宗典型消费纠纷案,“航空公司托运价值3000元名贵宠物狗丢失,却称按每公斤20元赔偿”位列其中。另外,在2005年,350只宠物狗经南航自沈阳空运到深圳集体死亡,南航开始宣布不负责任,最后经调停按每公斤20元价格赔偿……
广州市消委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由于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约束,航空货运的货物丢失、损毁多半不了了之,要么按照航空公司“家规”论公斤赔偿。选择空运基本是价格昂贵的物品,但目前实际赔偿和货物价值很离谱。消费者受害的一个原因也是航空公司和顾客之间信息不对称,很多货主并不清楚航空公司自定的条款、声明,一旦出事只能吃哑巴亏,而这也反映出国内对物流业法治监管滞后。
2006年3月15日也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北京赵先生乘坐南航飞机去广州,他将一台价值1.3万元的IBM笔记本电脑和衣服等用品打包后送交南航航空托运,但赵先生到达广州机场后发现电脑连同衣服全部丢失,南航最后按照国际运输每公斤20美元的赔付行规进行赔付,赵先生遗失物品重达4公斤,相应赔偿80美元。
“80美元只是我笔记本电脑价值的1/20。”赵先生非常气愤。但南航工作人员却振振有词:“托运行李赔偿事宜机票背面都有注明,并且机票背面附联提醒乘客价值较高的物品随身保管。如果顾客要托运贵重物品,还可以办理行李‘声明价值’手续等。”而据调查,事实上中国航空顾客多数对票面声明很少留意,这就出现了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董永斌指出,如果南航通过有关途径告知乘客相关赔付规定,提醒乘客如何保管贵重物品,乘客未按照提醒去做,乘客确实存在一定的责任。但航空公司声明的赔付规定仅是一个行业规范,其效力不如基本法律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只要乘客举证证明遗失物品是航空公司的责任,并有证据证明其价值,一旦诉诸法律,法院肯定会按照层次高、效力大的《合同法》等来判决。
在广州消委会公布的消费者投诉的10宗典型消费纠纷中,其中两宗属物流业;而在消费者投诉的十大行业中,物流业位列其中,成为一个新的投诉热点。快递丢货、货代蒸发等物流业不规范现象频繁发生。
霍正欣对记者说,1990年日本颁布《物流法》,并逐渐取代日本的《运输法》,极大推动了日本物流业的发展和保障了日本物流市场规范运作。虽然我国诸如《合同法》等对物流业有一定作用,但对一些新问题已显示出局限性,物流业需要一部专门的行业法。
但正佳物流的谢志华经理则对记者提出不同看法,目前提《物流法》还为时过早。物流在我国到底是一个行业还是一个产业目前还没有分清,物流行业标准还没有完全普及,草率出台法规可能束缚物流业发展;在香港物流业主要是通过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规范物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