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广东蛇口华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香港新华建筑物料有限公司等单位签订运输合同违约纠纷。
[案情]
1986年6月7日,广东蛇口华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香港新华建筑物料有限公司、广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蛇口签订了承包香港大埔煤气管道工程的石料运输合同。合同中订明由蛇口华德公司提供:驳船、拖船各一艘由广东宝安县至香港承运石料。由香港新华公司提供上述承运的石料。在履行该合同期间,香港新华公司单方终止合同。致使蛇口华德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为此,华德公司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各方争议]
(蛇口)华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诉称:由于香港新华建筑物料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被告)违约,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135000港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利息、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香港新华建筑物料有限公司(被告)答辩称:香港大埔煤气管道填料工程是由香港太原船厂承包的施建工程项目。是由香港太原船厂与本公司签订的为该工程供应石料合同,本公司同时与原告签订了上述石料的运输合同。供货后,太原船厂拒付货款,致使新华公司无力支付原告的运费,为了减少损失故停止向太原船厂供石料,运输合同被迫终止。在运输合同的履行期间,原告没能完全执行合同的有关条款,延误了船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又称:广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不是本案的被告,其愿意承担原告的经济赔偿责任。
广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被告)辩称:在签订运输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本公司只是联系人和见证人,也没有在运输合同上签名和盖章。合同是由新华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对本公司无约束力,本公司不是本案的被告。
[法院认定]
香港新华公司为履行分包香港太原船厂所承包的香港大埔煤气管道的填料工程,于1986年6月7日在蛇口与华德公司(原告)签订了石料运输合同,合同规定由原告提供驳船、拖船各一艘,负责承运由新华公司(被告)提供的30万吨石料,广东国际公司(被告)负责报关出口。合同规定在广东宝安县装货,运至香港卸货,该合同于1986年6月15日开始履行。
同年7月16日新华公司以香港太原船厂拒付货款、导致其无力支付原告运费为由,提出终止合同。该合同共履行30天。在执行合同期间,原告共承运五个航次,运量19161.27吨,新华公司于1986年7月20日曾支付原告运费10万港元,其余尚未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