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鄂州食品公司的进口原糖6000袋由长江轮船公司承运,卸货交接时短少37袋。
[案情]
1986年10月31日,长江轮船公司所属货0801驳,从上海载运湖北省副食品公司调拨给鄂州食品公司的进口原糖6000袋,计重606吨,到达鄂州城港。卸货前,船方、港方和收货方商定,由船方直接与收货方计件交接。交接完毕后,短少37袋,计3950.60元,并编制货运记录备案。
货差事故发生后,鄂州食品公司和黄石港务管理局均向交通部呈送了事故报告。
交通部内河运输管理局办公室1988年3月22日,1990年4月27日分别复函。长江轮船公司根据交通部1990年4月27目的函复赔付鄂州食品公司5袋原糖价款558.60元。该批进口原糖是湖北省副食品公司1986年国家计划内调拨物资。
[双方争议]
鄂州食品公司认为:1986年10月10日内上海市糖业烟酒公司委托上海港务管理局向我公司发运进口原糖6000袋,并指派长江轮船公司的货0801号驳船载运。10月31日,在鄂城港卸货交接时,短少37袋,后长江轮船公司赔付了5袋钱款,32袋原糖索赔未果。我公司要求黄石港务管理局赔偿原糖32袋或价款3392元。
黄石港务管理局认为:鄂州食品公司的该批原糖是湖北副食品公司计划内调拨物资,由上海市糖业烟酒公司托运,并非鄂州食品公司直接从国外进口,属于商业系统连续运输物资。发生货差事故,应按照交通部1979年颁布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溢缺按件相抵,溢余作价移交,短缺赔偿处理。
[法院认定]
此案由法院审理后认定:
长江轮船公司所承运的鄂州食品公司的原糖是国家年计划内的进口物资,属于交通部规定的连续运输的六种大宗货物之一。鄂州食品公司在收货时短少37袋进口原糖,该货差纠纷应按照“溢缺按件相抵,溢余作价移交,短缺赔偿”的规定处理。
[处理结果]
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鄂州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黄石港务管理局不承担向鄂州食品公司的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46元,由鄂州食品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