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托运人起诉要求船舶碰撞双方赔偿货物损失。海事法院认为,托运人与作为承运人的碰撞一方应依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处理,诉讼时效适用法律关于合同时效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因合同与侵权责任竞合,托运人选择以侵权行为起诉的,承运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亦应适用法律关于侵权的时效规定。
[案情]
原告:中山市泰山饲料厂(以下简称泰山饲料厂)。
被告:珠成海陆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成办事处)。
被告:天津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天远公司)。
被告:益丰船务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丰公司)。
1993年4月28日, 泰山饲料厂(作为买方)与沈阳市商贸总公司(作为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玉米3500吨,价格为655 元/吨;交货地点为大连北海库;大连车板交货,到站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到站后的费用由需方负担。泰山饲料厂口头向珠成办事处托运该批玉米,约定运价120元/吨。 珠成办事处以航次租船的形式租用天远公司的“太白山”轮装运,双方签订了《沿海运输协议》。泰山饲料厂的玉米在大连港装上“太白山”轮第二货舱。大连港务局开出的货票记载货物件数36,622袋,重量3013.97吨。泰山饲料厂向平安保险(大连)公司投保货物运输综合险,保险金额为180.8万元(按600元/吨计),保险费6,328元。 “太白山”轮同时装船的还有豆粕、石蜡等货物共11,128吨。6月23日, “太白山”轮抵达蛇口港锚地。26日移泊至北纬22°237,东经113°533处锚泊避风。27日2220时,在锚泊中的“太白山”轮被航行中的益丰公司所属“丰昌”轮碰撞,“太白山”轮第二货舱破损,大量进水。28日,“太白山”轮靠蛇口港码头卸货。
7月6日,玉米卸下码头后,泰山饲料厂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检验确定 2933.4018 吨(34,988袋)玉米水湿、霉臭、变质,已失去使用价值。16日,泰山饲料厂收到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普通记录》,记载的湿损数量为34,422袋,合2,832.896吨。
7月2日,天远公司与益丰公司自行协商,双方对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划分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益丰公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太白山”轮及其第二舱所载货物的损失,并由香港民安保险公司为受损货物提供300 万元的担保。同日,香港民安保险公司以装在“太白山”轮的该批货物的所有人为受益人,出具了一份担保函,保证支付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或者由广州海事法院判定的应由“太白山”轮船东支付赔偿金额,赔偿责任不得超过 300万元。该担保函由天远公司传真给珠成办事处,珠成办事处再转给泰山饲料厂。
9月25日,泰山饲料厂收到货物保险人平安保险(大连)公司的赔款1,418,301.57 元 ,并给平安保险(大连)公司签发了《收据和权益转让书》。1994年5月16日,益丰公司与货物保险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达成协议, 保险人同意接受益丰公司的赔偿125,000美元,最终结案, 免除“丰昌”轮和“太白山”轮船东对货损的一切责任。益丰公司已支付了该款。
经核查,泰山饲料厂的玉米合同购买价为655元/吨, 支出水路运杂费361,857.24元、中转运杂费18,083.82元,平均126.06 元/吨。保险费6,328元,平均2.1元/吨,出卸货费、港杂费等113,450.59元, 平均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