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元。
6月31日,保险公司与惠氏公司签订了运输保险合同一份,约定惠氏公司将其药品向保险公司投保运输险,保金为701739000元。2005年7月1日惠氏公司将价值1273119.14元的药品自苏州启运至重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7月5日重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收货时发现该批货物中有32箱外包装严重受潮,根据相关药品管理规定,这些药品不能销售,于是拒收。该批药品是由惠氏公司委托保险公司承运,保险公司又委托安徽省宿州联运公司驻苏州办事处运输该批药品。据查,药品受潮原因是由于运输车辆蓬布破损,且运输途中遇上暴雨,雨水进入车箱造成。
出险后,惠氏公司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惠氏公司人民币100670元,后惠氏公司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后,随即以自己的名义将运输公司告上了法庭。
保险公司诉称,该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了合同,委托该运输公司进行药品运输。药品受潮原因是由于运输车辆蓬布破损,且运输途中遇上暴雨,雨水进入车箱造成。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运输公司赔偿100670元,公估费2000元。而运输公司在法庭上只同意赔偿不计免赔损失1000元。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惠氏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而惠氏公司将自己的货物委托保险公司进行承运,保险公司又委托安徽省宿州联运公司驻苏州办事处进行承运,由于安徽省宿州联运公司驻苏州办事处在运输中导致惠氏公司药品受潮损失100670元,保险公司将赔偿款赔付了惠氏公司,为此双方签订了《权益转让书》,故保险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求偿权。运输公司以只同意赔偿不计免赔损失1000元的观点,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依法判决拓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险公司已代付的赔偿款100670元及公估费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