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一地方法院就甲板上的集装箱跌落海中一案作出有利于货方的即决裁决后,船方指出法院的裁决是错误的,其错误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法院错误地认为:在提单没有载明集装箱可以装在甲板上的条件下,货方可以理解为货箱是装在舱内的;
第二,法院错误地认为:船方未能举证说明双方曾有过关于货箱装载于甲板上的协议,也没有提供关于港口习惯允许在甲板上装载货箱的证据,以致难以否认货方是要求将集装箱装在舱内的。船方据此向美国第九巡回法庭提起上诉。
上诉法庭援引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St.Johns V.S.A.Companhia Ge-ral Commercial dio Rio de Janiero)并且指出:
在清洁提单上如果规定货物可以装在舱内也可以装在甲板上,那么,在港口惯例不允许在甲板上积载货物的条件下,货方便可以认为:这样的清洁提单,等于宣布货物是装入舱内的;如果由于并未装入舱内而造成了损失,船方是应对其损失负责的。 但是法庭接着就指出,该判例认定有两种情况应作例外处理:第一,尽管提单是“清洁”的,但港口惯例是允许在甲板上装货的;第二,船货双方有协议允许在甲板上装货的。法庭并且进一步指出,如果航贸习惯允许甲板上装货,同样可以作为例外处理。基于上述可以作为例外处理的依据,并考虑到船方所提供的证明,上诉法庭撤消了地方法院作出的裁决。船方提出的证明有二:第一,事实上港口习惯与航贸习惯是允许在甲板上装载集装箱的;第二,船方证明,他对专用集装箱船甲板上可以装载集装箱一事是熟知的,这样作是无需在提单上特别注明的。船方又援引美国第二巡回法庭的判例,说明随着集装箱化的进展,借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船舶设计方案的改进,将集装箱装载于甲板上已成为习惯作法,除提单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作为违规处理。
第九巡回法庭注意到第二巡回法庭的判例具有的权威性,并考虑到船方提供证明的可靠性,最后决定撤消地方法院原来所作的即决裁决,将本案发回地方法院,令其根据有关判例和船方证明,重新作出与上诉法院相一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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