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近期就明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的“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规定第三批船舶必须取得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方可营运。
所谓第三批商用船舶,是五百总吨或以上沿海跨省航行的散货船和其它货船(包括航行港澳航线上的中国籍船舶)。通告还称,营运公司亦应在七月一日前取得相关的证书,并将证书副本配备在船上。
通告还称,管理体系已在公司岸上及相关船种的至少一艘船上,运行三个月后公司方可申请初次审核。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三个月后,船舶方可申请初次审核。
通告还称,各船公司要充分认识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时间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