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海洋事务国际研讨会”于台湾海洋大学召开,UK P&I CLUB 亚太区主席罗福(Mr. Herry Lawford)在会中发表专题演讲时指出,目前包括欧美等对于降低海事案件与油污风险国际法规日趋严格,船舶油污事件不只是处以罚款,也视案件涉及层面责任大小,有时包括船公司、船长、甚至船员也需负刑责,此一严格要求已产生负面影响,连带打击相关人员士气。
罗福指出,其实目前海运公司为配合国际法规对防止船舶油污染的要求,都已全力在航运管理上进行改进,甚至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航海安全,但这些为确定船舶航行安全,追求内部流程控管的努力,所产生正面效益,却抵不上因油污需负担刑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罗福强调,影响所及包括船公司、个人为顾及责任风险降低绩效,像是在欧洲就产生大副不愿当船长,因不想上火线,需负担刑罚也造成船员短缺,船东代表也不愿去船舶油污事故现场,以免为了刑事调查被扣留或拘押。
对于打捞油污的业者,也因为没有免责条款,担心坐牢而在油污发生时,反而延迟需立即进行除油工作,因此目前国际打捞业联盟,已要求欧盟需要有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