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港口条例》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港口岸线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这将为福建省今后的港口建设投融资提供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港口工作,其所属的港口管理机构承担港口管理具体工作。同时,确认福建省不存在县一级设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认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港口主体地位。
对于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条例》明确要求,必须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3年内按项目总投资的2/3以上投入开发建设。因特殊原因3年内投资未达到2/3以上的,应当于期限届满30天前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续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3个月未按规定投资建设的,处以项目总投资额10%的罚款;逾期6个月未按规定投资建设的,处以项目总投资额20%的罚款;逾期1年未按规定投资建设的,由批准部门依法注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这一规定为加快我省港口建设发展步伐,防止码头建设开发商投机囤积港口岸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