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将严格保护港口岸线资源,对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一年未按规定投资建设的,批准部门将依法注销其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今日公布的《福建省港口条例》将于明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三年内按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二以上投入开发建设,因特殊原因三年内投资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续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违反规定,逾期一年未按规定投资建设的,由批准部门依法注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条例》还规定,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港口岸线,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符合相关港口规划,并按照原审批程序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违反规定未按批准用途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批准部门依法注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福建省港口条例》同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明确规定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并禁止任何组织和部门实施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
福建是海洋大省,海岸线长达三千二百多公里,居中国第二,近年境内外客商踊跃投资福建港口码头建设和海上运输,一波波港口建设热潮正在八闽沿海涌动,但也有一些客商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后,开而不发,更有少数人以占有为目的大量圈占港口岸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