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义军 李叙明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增强,海事行政复议和海事行政诉讼逐年增加,对海事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职责要求。如何确保海事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胜诉,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胜诉案例——印度ICL公司不服天津海事局对“爱佳”轮事故认定及行政处罚案
2000年4月12日,渤海湾一艘木质渔船“冀黄渔0824”被撞毁,7名渔民全部遇难。海事机关经调查确认印度ICL公司“爱佳”轮为肇事船并给予行政处罚,渔民据此对肇事船向海事法院提起民事索赔诉讼。肇事船船东印度ICL公司否认撞船事实,对天津海事局的事故认定提出质疑,历经听证、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直至向天津市高级法院上诉。在行政诉讼的审理中,激烈交锋的核心是货轮的肇事行为是否属实,天津海事局的海事调查处理工作受到了多次质证和严峻挑战。
海事调查人员在排查中,发现了“爱佳”轮的疑点:“冀黄渔0824”被撞毁时,该轮正从出事地点经过;对船头勘察时,发现“球鼻艏”离水面不远处,有约5米的圆弧状新划痕,粘着只有木质渔船特有的蓝灰色油漆、木屑、腻子和麻纤维等附着物,这些附着物只有在强烈撞击后才会粘在上面。海事调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在球鼻艏上提取了各种附着物作为物证,并在渔船残骸上提取了对应的物证,经天津市公安局检验,确凿地证明“爱佳”轮碰撞“冀黄渔0824”渔船的事实。经过行政处罚听证会,天津海事局依照法定程序对“爱佳”轮和主要责任人值班二副作出了行政处罚。
“爱佳”轮经营人ICL公司在听证和复议之后,在确凿证据面前仍不承认“爱佳”轮的肇事行为,于2000年10月20日,将诉状递到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败诉后,又于2001年5月27日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认定事实的证据种类齐全,取得形式合法,能够相互印证且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碰撞事实,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爱佳”轮船东ICL公司赔付已难于避免,在法院调解下,赔偿渔民损失费550万元。
一起海难,多起诉讼,由于天津海事局行政执法工作周密细致,始终处于有利局面,彰显海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尊严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