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而,法官针对卸油的实际执行存在很多操作性困难,研究制定了周密的卸油方案。一方面通知原告准备油罐车和操作人员;另一方面聘请具有轮机专业知识的专家为法院卸油顾问,防止跑油造成污染;同时争取港口业务部门大力支持,安排码头靠泊卸油。卸油时要通过船舶构造图纸,查明燃油柜,而“东鸿118号”船舶是由民营企业造船厂在沙滩所造,船舶结构不很规范,船舶结构图纸不能提供,只能根据船员提供燃油柜的位置,导致难以准确测量卸下油的重量,不得以采取油罐车过磅计算的办法。另外,为了船舶的安全还要为船舶留有适当的燃油,以保证船舶能在风浪中安全靠港停泊以及维持船舶主副机工作。在法官们主持和协调下,最终解决了扣卸油操作中的各种困难,成功将租船人的油卸离该轮。
为了不耽误船舶运输的正常期限,避免因扣油而导致实际上形成扣船,法官们冒着连绵的阴雨,不辞辛苦、一丝不苟、连续工作。在当地主管机关和港口部门大力支持下,供应商和船方积极配合下,经过周密地安排和积极协调,仅用三天的时间成功地完成了扣卸租船人船载燃油的保全裁定的执行,使该船舶按计划正常离港。
天津海事法院秦皇岛审判庭这次成功的卸载燃油,不仅为本案的顺利解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避免了案外人发生的不必要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这种卸油放船的成功实施,为沿海港口此类燃油供应纠纷案件的解决作出了一种有益地探索和尝试,为今后海事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