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后,运输价值4万元的货物在途中受损,保险公司却拒绝对此理赔。最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投保人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货物受损 保险拒赔
李女士是大连市甘井子区某货运代理处业主,其诉称,2004年10月22日,她与某保险公司大连西岗支公司签订保险协议书。
当年年底,李女士运输的价值4万元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
李女士将理赔的全部材料交给保险公司,但收到材料后,该保险公司却迟迟不予理赔。为此,李女士多次找到该保险公司,但该保险公司却表示,赔偿金已被承运该批货物的车主领取,车主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险。
多次交涉未果,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保险公司支付其货物损失保险赔偿金4万元。
昨天,该保险公司当庭表示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其代理人辩称,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出险后,李女士也未向该公司进行正式的报案。进入理赔后,李女士也未向该公司提交任何索赔材料。
同时该公司表示,其已依据与货物承运人车主董某签订的车上货物责任险进行理赔。
一起事故 两人投保
随后的法庭调查阶段,李女士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其与该保险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以及证实李女士得知所托运货物发生损失后,即通知该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电话录音。
对此该保险公司认为,该预约保险协议书并不是正式的保险合同。同时,该保险事故发生后,出现2个险,一个是李女士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另一个是车主董某的货物责任保险合同。
双方签订的保险协议中约定,如果遭受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人应直接通知保险公司,或拨打保险公司专门的热线电话。李女士在已经知道报案程序的情况下,未积极向该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的单证,所以其损失不应由该公司赔偿。
先赔谁 有章可循
审理后法院认为,李女士缴纳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履行报案义务,提出赔付请求,保险公司理应对其进行理赔。
同时,该保险公司认为,由于已对承运人董某就同一保险事故进行赔付,因此不应再赔付李女士。对此法院认为,在同时存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货物责任保险合同两种保险合同关系时,为防止某些事故责任人在取得保险赔付后采取躲藏、隐匿等方式不对货物权利人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应将货物的赔付款赔付给货物运输险的投保人。因此,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大连西岗支公司赔付李女士货物损失4万元。(记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