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C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对日本Y株式会社出口一笔玻璃器皿。1996年3月11日国外开来信用证,信用证有关保险条款规定:“Insurance police in duplicate covering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F.P.A Including Risk of Breakage and transhipment risk…”(保险单一式两份,投保海洋运输货物平安险,包括破碎险和转船险…)。在特别条款中又规定:Shipping advice must be sent to accountee by cable after shipment and a Inspected copy of this cable to accompany the negotiating documents.”(装船后须向开证申请人发装运通知电报。一份该电报的经检验的抄本应随同议付单据一起交单。)
C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信用证要求,在装运后备齐单据向国外寄单办理收汇手续。3月26日开证行提出异议:
“你第XXX号单据已收到,经审核发现如下不符点:
1.保险单的险别中漏保转船险(transhipment risk)。
2.信用证要求提供‘ Inspected copy of cable’(经检验的电报抄本)。该抄本须经过原发的电报局盖章证实电文的内容,才能符合我信用证要求。
上述不符点我行无法接受,单据仍在我行代保管,速告你处理意见。
3月26日
C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接到开证行的上述拒付意见后,经研究认为开证行意见毫无道理。所谓漏保转船险事,该货系直达运输,根本不转船。至于电报抄本事,我所提供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C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即于3月28日向开证行作如下答复:
“关于第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我们认为:
1.该批货物是由起运港直达模模,中途不转船,所以就不投保转船险,并非漏保。
2.对于信用证要求‘Inspected copy of cable’,我提供的单据名称也是‘Inspected copy of cable’,所以单证已经相符。至于是否须经过原发电机构盖章证实,信用证上并没有这样要求。根据UCP500规定:银行审核单据是依据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以确定是否接受单据。所以我单据表面上与你信用证相符合,你应该接受单据。
3月28日
4月1日开证行又提出仍然不同意接受单据,其电文如下:
“你3月28日电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1.银行不管实际运输是否转船或直达,只管单据表面上是否相符。信用证要求投保转船险;而保险单缺转船险,就是单证不符。
2.经检验的电报抄本,不仅在单据名称上表示,而实际也要经过原发电部门盖章表示经检验。你末经发电部门检验,怎能构成‘经检验的电报抄本’?所以它并未满足信用证一要求。
上述不符点是明显存在的,速告单据处理意见。
4月1日
C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又再三与买方交涉,最后按80%付款,赔偿对方 20%而结案。
分析:
C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最主要的缺点就是对单证工作没有严格把关和缺乏有关业务知识。信用证要求投保转船险,不管实际是否转船都应该办理投保转船险,即使是直达。运输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承运人有权改变计划进行转船。在海运提单条款中一般都规定:承运人在需要时可以将货物交由屑于承运人或其他人的船舶,直接或间接运往目的港。所以预先确定直达的运输,在信用证要求投保转船险的情况下,也应该按要求投保转船险。
装运通知的电报抄本,日本开来的信用证,有时要求“Inspected copy of cable”,按日本习惯要求除在单据名称上要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名称表示外,在抄本上要经原发的电报局盖章证实。
从本案例给我们两个启示:
其一,即信用证方式的结算不管你实际运输业务或有关的货物情况如何,银行只管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否则,即使你实际运输如何需要,或货物质量再如何优越,而所提交的单据有一字之差,对方就有权利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
其二,国际结算的单证工作人员不但要熟悉各种国际惯例,而且要掌握世界各国不同的习惯、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单证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