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直接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各口岸海关不受理备案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到网上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申请时应备齐以下资料:
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2.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3.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4.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5.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二)保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内容包括: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处罚、没收和处置侵权货物等。其中,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最重要的环节。目前海关在两种情况下有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1.依申请扣留
依申请扣留,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后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依申请扣留以下特征:
(1)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不必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 海关不负责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进出境进行监控;
(3)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
(4) 海关无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关协助扣押,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2.依职权扣留
依职权扣留,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主动采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
依职权扣留有以下特征:
(1)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 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3)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4) 海关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不能认定货物侵权状况的,海关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
(5) 海关对其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6) 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三)协助调查
收发货人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对海关调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四)行邮物品。
对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涉嫌侵犯受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扣留;对经调查认定为侵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五)有关费用。
海关依照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按照货物在海关扣留后的实际存储时间支付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但海关自没收侵权货物的决定送达收发货人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货物处置,且非因收发货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货物处置方面的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不需支付3个月后的有关费用。 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应当于货物处置完毕并结清有关费用后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退还担保或解除担保责任。
(六)货物处置。
对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置: 1.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2.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1项的规定处置且侵权特征能够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拍卖货物所得款项上交国库;3.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1、2项规定处置的,应当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