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免又称为关税优惠,关税减免分为三大类,即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无须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政策性减免税,是指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
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大部分进口减免税货物恢复征收进口增值税,只免征进口关税。
减免税货物的管理
(一)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①船舶、飞机:8年
②机动车辆:6年
③其他货物:5年
监管期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二)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1、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2、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3、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注意:
★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不得办理减免税货物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准予担保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出具的担保证明,办理货物的税款担保和验放手续。
★税收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以予以延期,延期时间自保税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仍需延期的,应当经海关总署批准。
(四)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在海关监管年限及其后3年内,海关可以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
(五)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不予恢复减免税货物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减免税货物转入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结转时的价格、数量或者应缴税款予以扣减。
关于监管年限,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本题中制造飞机的设备不是飞机,是其他设备,因此海关的监管年限应当是5年,因为受让设备已经使用了2年,原本监管5年,扣除2年,应当继续监管3年。
(六)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两种情况)
1、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不予恢复其减免税额度;
2、未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可以恢复其减免税额度。减免税申请人在原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经批准可恢复其减免税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