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账户使用
1、开户单位办理账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账户使用证》,开户银行凭《外汇账户使用证》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账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账户。
2、开户单位须按《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中有关账户最高限额、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账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账户。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账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账户,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二、账户监管
1、经批准开立的外汇账户每年必须参加年检。开户单位须遵照《境内机构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年检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账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汇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开户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账户进行年检。
2、对年检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下列违规使用账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及《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可移交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部门予以查处:
(1)未经批准开立外汇账户;
(2)出租、出借、转让外汇账户;
(3)擅自改变账户使用范围;
(4)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账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账户;
(5)违反其它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三、转户及闭户
1、转户
(1)开户单位经批准开户后,半年内不允许转户。开户半年后,如因单位迁址,或原开户银行服务不规范,给账户使用造成不便,可申请转户。但如果单纯因为银行强拉存款等商业竞争原因,外汇局不予办理转户手续。
(2)开户单位办理转户手续时,需持单位转户申请和原《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到外汇局申请转户。外汇局经审核同意后,向其颁发《外汇账户转户批准书》,开户单位持此批准书到银行办理转户手续。
2、闭户
(1)因正常业务终止,需要关闭账户。开户单位如无进一步使用外汇账户的需要,应持闭户情况说明、《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先到外汇局办理备案,外汇局收回《外汇账户使用证》后,核发《撤销外汇账户通知书》,开户单位凭此到银行办理闭户手续。开户单位应于闭户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银行清户材料送外汇局。
(2)因违规使用账户被外汇局勒令撤销账户。外汇局在年检或现场检查中发现开户单位有情节较重的违规使用账户的行为时,可勒令开户银行撤销违规账户。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撤销外汇账户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办理销户手续。开户单位应在接到银行闭户证明十天内持银行闭户材料、《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到外汇局注销账户。
除上述要求外,开户单位还应认真学习《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及《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年检暂行规定》等外汇管理法规,严格按规定开立、使用外汇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