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运费和其它费用。
(一)运费是指依据填开航空货运单当日承运人公布的有效运价和货物的计费重量计得的费用,不包括机场与市区、同一城市两个机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及其它费用。
(二)其它费用是指除运费以外,承运人依据规定收取的地面运输费、保管费及退运手续费等项费用。
(三)每一份航空货运单的最低运费为人民币30元。
第十七条运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
(一)运费和其它费用以人民币支付,结算单位为“元”,精确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由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或者由收货人在提取货物前付清。发生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或目的地的与运输有关的费用由收货人在提取货物前付清。
(二)托运人除应支付必须支付的费用外,还应保证支付因收货人原因可能使承运人或第三人蒙受的损失。承运人有权扣押未付清上述费用的货物,并可以对货物做出拍卖处理,用部分或全部拍卖收入支付上述费用,但是,此种拍卖不能免除付款不足的责任。
(三)无论货物是否损失或是否运抵运输契约指定的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支付承运人因承运该票货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四)托运人或收货人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时,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或拒绝交付货物。
第十八条运价和其它费用的调整。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按填开航空货运单当日承运人公布的有效运价支付运费。航空货运单填开后,运价或其它费用发生调整,原运价或其它费用不做调整。
第八章 货物运送
第十九条急件货物和限定时间运输的货物。
(一)急件货物,承运人应按与托运人约定的航班和日期运出。
(二)限定时间运输的货物,承运人应在与托运人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站。
第二十条根据货物性质,承运人按照下列顺序发运:
(一)抢险、救灾、急救、外交信袋和政府指定急运的物品;
(二)指定航班、日期和按急件收运的货物;
(三)有时限、贵重和零星小件物品;
(四)中转联程货物;
(五)一般货物按照收运的先后顺序发运。
第二十一条运输路线。
(一)承运人按照合理、快捷的原则选择货物运输路线,但不承担用特定的飞机或经过特定的一条或几条航线进行运输,或者用特定的航班在任何一个地方衔接货物续运的义务。
(二)由于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的原因,承运人可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取消、变更、推迟、提前或终止全部或部分货物运输。
(三)为了尽早将货物运达目的站,必要时承运人可以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将货物转交其它承运人或采用其它运输方式运输全部或部分货物至目的站。
第二十二条终止运输。
(一)在运输过程中,如有充足理由确认某票货物属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禁止运输的,承运人有权终止该票货物的运输,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托运人负责。
(二)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因包装不良可能危及飞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承运人可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章 变更运输
第二十三条自愿变更。
(一)自愿变更是指由于托运人的原因,或者由于托运人的原因致使承运人改变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自愿变更仅适用于一份航空货运单上列明的全部货物。
(二)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应出示航空货运单托运人联、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自愿变更应符合本条件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承运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否则,承运人不予办理。
(三)变更内容:1.始发站退运;2.中途站停运;3.变更目的站;4.变更收货人(变更后的收货人即为货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5.将货物运回始发站。
(四)如果承运人认为无法执行托运人的变更要求,应立即通知托运人。
(五)托运人应承担因其行使变更权给承运人造成的所有损失,支付承运人在履行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时产生的所有费用。
(六)自货物托运后至收货人提取货物前,托运人可以对货物行使变更权。
第二十四条非自愿变更。
(一)非自愿变更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承运人原因产生的货物运输变更。发生非自愿变更时,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
(二)运费按下列规定处理:1.在始发站退运货物,退还全部运费。2.变更目的站,退还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另核收由变更站至新目的站的运费。3.在中途站将货物运回始发站,退还全部运费。4.如改用其它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站,超额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章 货物交付
第二十五条到货通知。
(一)货物运至目的站后,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应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通知采用电话或书面形式。急件货物的到货通知在货物到达后2小时内发出。普通货物在24小时内发出。
(二)普通货物、危险物品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贵重物品到达当日免保管费;活体动物、鲜活易腐物品以及其它需冷藏、冷冻的货物自货物到达后免费保管6小时。逾期提取,承运人按规定收取保管费。
(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的收货人未收到或延迟收到到货通知,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货物提龋
(一)收货人应在承运人指定的提货地点提取货物。活体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及其它指定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负责通知收货人到目的站机场等候提龋
(二)除托运人与承运人另有约定外,货物应交付给航空货运单上的收货人。
(三)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承运人对收货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必要时,承运人可要求收货人出示有关货物运输的文件或证明。
(四)收货人提取货物前应付清所有应付费用。
(五)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发现货物有丢失、短少、污染、变质、损坏或延误到达等情况,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异议,由承运人按规定填定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六)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在航空货运单上签字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按运输合同规定货物已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七)承运人按照适用的法律、政府规定或命令将货物移交国家主管机关或部门,应视为完成交付。此类情况,承运人应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八)非承运人原因货物被政府有关部门扣留或等待处理,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承担保管费和其它有关费用。此类情况,承运人应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