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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货物国内运输总条例

  •   第十一条收运规定。特种货物运输,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运输的规定外,应同时遵守下列相应的规定:

      (一)急件货物。1.托运人要求急运的货物,经承运人同意,可以办理急件运输,并按规定支付运费。2.托运人托运急件货物应预先订妥航班、日期。

      (二)生物制品。未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特殊批准,承运人不承运对人体、动植物有害的菌种、带菌培养基等生物制品。凡经人工制造、提炼,进行无菌处理的疫苗、菌苗、抗菌素、血清等生物制品,托运人应提供无菌、无毒证明。

      (三)植物和植物产品。托运人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应提供当地县级(含)以上的动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四)活体动物。1.活体动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托运人应提供当地县级(含)以上动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免疫注射证明和“动物检疫证书”。属于国家保护的动物,还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属于市场管理范围的动物,要有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2.托运人应当预先订妥航班、日期。3.托运人应填写“活体动物运输托运证明书”。4.需专门护理和喂养或者批量大的活体动物,托运人应当派人押运。5.活体动物的包装,既要便于装卸又要适合动物特性和航空运输的要求,能防止动物破坏、逃逸和接触外界,保证通风,防止动物窒息。包装底部应有防止粪便外溢的设施。6.外包装上应当标明照料和运输的注意事项。7.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在机场托运和提取活体动物,并负责动物运输前和到达后的保管。8.有特殊要求的活体动物运输,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注意事项或在现场指导作业。

      (五)骨灰。1.骨灰应当装在封闭的塑料袋或其它密封容器内,外加木盒,最外层用布包装。2.托运人应预先订妥航班、日期。

      (六)灵柩。1.托运人应当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殓证明及有关部门(公安、卫生检疫等)出具的准运证明办理灵柩托运手续,并预先订妥航班、日期。2.尸体应无传染性。3.尸体应经过防腐处理,并在防腐期限以内。4.尸体应以铁质棺材或木制棺材为内包装,外加铁皮箱和便于装卸的环扣。棺内敷设木屑或木炭等吸附材料,棺材应当钉牢、焊封,无漏缝,确保气味及液体不致外漏。

      (七)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的管理规定。

      (八)鲜活易腐物品。1.托运人托运鲜活易腐物品,应当提供最长允许运输时限和储运注意事项,按约定时间送到机场办理托运手续。除另有约定外,鲜活易腐物品的运输时限应不少于24小时(从预定航班的预计起飞时间前2小时算起)。2.托运人应预先订妥航班、日期。3.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检疫的鲜活易腐物品,托运人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4.包装要适合鲜活易腐物品的特性,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及其它物品。5.需要特殊照料的鲜活易腐物品应由托运人提供必要的设施,必要时由托运人派人押运。6.鲜活易腐物品在运输、仓储过程中,承运人因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

      (九)贵重物品。1.贵重物品包括:黄金、白金、铱、铑、钯等稀贵金属及其制品;各类宝石、玉器、钻石、珍珠及其制品;珍贵文物(包括书、画、古玩等);现钞、有价证券以及毛重每千克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物品。2.贵重物品应当用坚固、严密的包装箱包装,外加“#”字型金属包装带,接缝处必须有封志。3.托运人应预先订妥航班、日期。

      (十)枪械、弹药。1.枪支、警械(简称枪械)是特种管制物品,弹药是特种管制的危险物品。2.托运人托运各类枪械、弹药必须提供出发地或目的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的准运证或国家主管部委出具的许可证明。3.枪械、弹药的包装必须坚固、严密、有封志。枪械和弹药应分开包装。4.托运人应预先订妥航班、日期。

      (十一)押运货物。1.押运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承运人的货物包装要求。2.押运货物应预先订妥航班、日期。3.押运员应当履行承运人对押运货物的要求并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押运员的职责是:a.负责货物在地面停留时的照料和在地面运输时的护送工作;b.指导押运货物的装卸工作;c.负责在飞行途中或过站时对押运货物的照料;d.遇飞行不正常、货物发生损坏或其它事故时,决定货物的处理。4.押运员应当购买客票和办理乘机手续。5.承运人应当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6.押运货物外包装上应贴挂“押运货物”标签。7.航空货运单“储运注意事项”栏内应注明“押运货物”字样并写明航班号和日期。

      (十二)除本条(一)至(十一)款规定外,包有特种货物的包装还应符合承运人的其它规定。

      (十三)托运人应按照承运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托运特种货物。

      第五章 货物声明价值与保险

      第十二条货物声明价值。

      (一)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千克价值超过人民币20元,可以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办理声明价值时,托运人需在航空货运单“声明价值”栏内注明声明的金额。无声明价值的货物由托运人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

      (二)办理了声明价值的货物,托运人按规定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

      (三)除另有约定外,每一份航空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四)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货物运出前托运人要求变更声明价值,按货物退运处理,重新填开航空货运单,原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五)已经开始运输的货物,托运人不得变更声明价值。

      第十三条托运人可以投保航空货物运输险。

      第六章 航空货运单

      第十四条航空货运单一式八联,其中正本三联,副本五联,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或盖章。正本的第一联交承运人,第二联交收货人,第三联交托运人。三联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航空货运单应由托运人填开。如承运人依据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托运书填开航空货运单并经托运人签字,则该航空货运单视为代托运人填开。托运人应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托运人提供的货物说明不真实或不准确而给承运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托运人负责。

      (二)运输条件不同或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不能填开同一份航空货运单。

      (三)一份航空货运单只能有一个托运人和一个收货人。

      (四)航空货运单不得转让,转让的航空货运单无效。

      第七章 运价、运费和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运价。

      (一)运价是指始发站机场至目的站机场之间的货物航空运输价格。

      (二)除另有约定外,特种货物运价按普通货物运价的15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