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使提单签发经历了由船东提单到承运人提单的转化。随着电子数据交换的迅猛发展,提单签发人又面临变革。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承运人授权的人、船长签发,理论上这些人均可签发电子提单。但因电子数据交换的特殊性,只有具备一定资格和条件的人方可从事电子数据交换,这就对电子提单的签发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我国,根据《海上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为电子提单签发人首先应是纳入EDI网络的用户,用户入网应向其所在地的EDI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取得用户资格,并向辖区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主管部门报备,人网用户一经批准,由EDI中心发给入网证、密码,并登录人网户口,作为EDI用户还必须有由EDI中心颁发证书的专业管理人员。故签发电子提单还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计算机等物质条件,虽然可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移动设备在不断增加,船上亦有可能添置这种设备,但船长签发电子提单还应取得EDI中心颁发的证书,且随着电子交换技术的发展,船长签发电子提单并无必要,所以,就目前而言,船长似无签发电子提单的可能。
法律对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份数未作规定,在长期的航运实践中已形成签发一式三份正本提单的习惯做法。其实,原签发数份提单是为防止提单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就电子提单而言,应无遗失之虞。一般来说、电子提单的签发份数有别于传统提单的签发,承运人只需签发一次电子提单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