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有正当理由,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依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该理由包括: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未定明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合同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不属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在处理拒绝付款问题时,有以下情况须注意。
(1)外贸部门托收进口商品的款项,在承付期内,订货部门除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提出拒绝付款,应当另行向外贸部门提出索赔外,如果属前述其他情形的,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2)付款人对以上情况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商品检验部门的检验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数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拒绝付款理由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回单或支款通知,由银行给付款人的回单或支款通知;第二联支款凭证,由银行作付出传票或存查;第三联收款凭证,由银行作收入传票或存查;第四联代通知或收款通知,由银行给收款人作收款通知或全部拒付通知书。
(3)开户银行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不成立,均不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付的,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亡签注意见。如果是部分拒绝付款,除办理部分付款外,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拒付商品清单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如果是全部拒绝付款.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有关单证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4)凡涉及军品的拒绝付款,银行不审查拒绝付款理由。
(5)收款人对无理拒付的,可委托银行重办托收。收款人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当按规定回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6)收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尚未划回,又未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寄来逾期付款通知或拒绝付款理由书的托收款项,应当及时发出查询。付款人开户银行要积极查明,及时答复。
(7)银行无法审查拒绝付款是非的,应由收付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
(8)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行为其承付的款项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处以5%的罚款。
五、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程序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程序如下:
(1)收款人发出商品。
(2)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
(3)收款人开户行将托收凭证传递给付款人开户行。
(4)付款人开户行通过付款人承付。
(5)付款人承认付款。
(6)银行间划拨款项。
(7)通知收款人货款收妥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