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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降低LC项下议付单据不符点率 收藏

  •   一、问题

      某省级出口有限公司截止8月底共交单2,500余票,其中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800余票。

      从该公司目前信用证项下交单来看,有的业务部就实质性不符点担保议付率达50%(担保议付票数与信用证项下实际议付票数之比),大多在4O%以上。

      担保议付的直接后果:①失去银行信用的保护作用,加大经营风险;②开证行扣不符点费,低的每票50美元,高的每票超过120美元,且低的少,高的多,再加上开证行与议付行往来电讯费用,代价实在不小。小而言之,一个部年议付11票,按目前这么高的担保议付率,50票担保,仅不符点费用就达35,000元(按平均USD85/票计);大而言之,整个公司年议付1,600票,800票担保,不符点费用则达56O,000元。

      二、原因

      导致不符点的原因很多,根据该公司议付交单情况,归纳起来,大致如下:

      1、过装运期、交单期或效期;

      2、溢装、短装;

      3、增减证内金额;

      4、客检/ 签证不合要求;

      5、商检证书不合要求;

      6、提单未按证内要求办,如加注证内禁止的运费以外费用条款、少加注证内要求的内容等;

      7、使领馆认证问题;

      8、其它单、单及单、证不一致

      以上原因,看似很多,但只要稍加分析不难发现,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业务人员、制单人员责任心强一点是完全能够避免的。

      三、建议

      1、业务人员要进一步了解《UCP500》规定及其标准银行惯例。

      2、关于装期、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建议:

      (1)说服客户开证时装期合理后推,实际按约定时间发货,证内列明ZI天交单期限,或证内不设交单期限,根据《UCP500》规定,则视作21天内交单,交单期决定着实际效期,交单期越长,对受益人越有利,尤其是国外到期,更需较长变更期,反之,则对受益人不利;

      (2)双到期情况下,务必请客户证内列明合理装期及交单期;

      (3)到期地点应选中国,国外到期则很不利;

      3、对溢装、超金额、短装、少金额的建议:

      (1)以件计价的商品,证内规定不许分批或明确分批数量、无溢短等条款情况下,不能溢短装、增减证内金额;

      (2)以件计价商品,证内即使有数量溢短装条款,而无金额增减条款,且不许分批,则只能按证内的金额溢短装,不超差额,也不能低于证内金额。

      (3)有些以件计价商品,证内列明每批所有货号、数量等,只许分批,没有溢短装条款,稍不留意,就会出现不符点,如能说服客户证内列明:总数量、总金额、允许分批、溢短装条款、按XX合同执行,不在证内详列每批所有货号、规格、数量等,同时向客户明确表示将按其批次要求办,则可减少相应的不符点;

      (4)非以件计价商商品,证内即使列明不许分批、无溢短装条款。在不超过证内金额的情况下,数量有5%增减;

      (5)以证内规定允许分批、允许合理溢短装为佳。

      4、关于客检/ 签证的建议:

      (1)原则上不应接受客检/ 签证条款;

      (2)证内列明开证行持有申请人或其代表签字备案的客检/签证条款绝不可接受;

      (3)不宜接受客检/签证正本作议付单据,应以传真件或EMAIL副本为宜;

      (4)客检/签证应按证内要求办理

      5、关于商检证书的建议:

      (1)对外地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宜请当地代办人先传真过来,审核无误后再寄出;

      (2)商检证书内容应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

      (3)品质证校正处仅盖校正章已有被视作不符点的先例,建议商检证书中不宜有校正处,如实在需要校正,应在改动处加校正章和缩签和全名签。

      6、关于提单问题的建议:

      (1)有些国家的客户申请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不得在提单上加注运费以外的费用,而提交议付的提单偏偏加注:FREE OUT(不管卸)、THC(码头操作费)。实际上,关键在于运价水平,发货人付得多,提单加注就少,甚至没有,反之,则相反。但有些航线例外,如地中海线,多数承运人须在提单上加注:“FREE OUT”。建议删除此条款,如客户坚持不删,则须业务员、运输员与客户、承运人协调。

      (2)关于提单少注证内要求的内容、签章不符合《UCP500》规定、无已装船日期、发货人和通知人名称及地址错误等等问题,这些完全可以避免。建议对货代传来的待确认提单实行二审制,即运输员预审、制单员复审,程序宜为;货代应将预制提单传真给运输员,运输员根据有关信用证预审,预审后,交制单员复审,复审无误后,应由运输员向有关货代确认。正本提草签出后,宜请货代再传来,交运输员或制单员复核无误后,通知有关货代寄来。

      (3)提单校正处应有校正章和签发人的缩签或全名签字。

      7、关于使领馆认证问题。沙特、阿曼等国家客户申请开来的信用证大多规定,发票、产地证甚至船东证明均须使领馆认证,使领馆认证一般需要15天以上,等装集装箱或装船后,去办认证,大多存在过交单期的问题。

      (1)洽客户接受:证内规定未认证副本议付,已认证单据直接快邮给申请人(在实务中已有先例);

      (2)或请客户接受:证内规定,如果受益人不提供认证单据,则需相应扣减一定金额的费用,由申请人自己办理认证(在实务中已有先例);

      (3)或在数量等方面有把握的情况下,提前(提单日期前)10天甚至更早一点去办理认证。

      8、其它单、单及单、证不一致问题:

      (1)单、单之间必须一致;

      (2)单、证之间也必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