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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其它运输单据 收藏

  •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的第100-182段分别就租船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空运单据以及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作了具体规定,由于与海运提单的规定大体类似,无需一一赘述,本文仅就其中值得注意的不同之处列举如下:

      一、UCP运输单据条款的适用

      (一)多式联运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因而多式联运单据不能表明运输仅由一种运输方式完成,但就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可不予说明。否则,不适用第26条之规定。

      (二)关于运输单据的副本以及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一些常见单据的适用问题,参见ISBP第21、22段的规定。

      二、收货人或指示方

      空运单据、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都不是物权凭证,不应做成“凭指示”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式抬头。即使信用证要求将这类单据做成“凭指示”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式抬头,如提交的单据表明该具名人为收货人,也可接受。

      三、装运港和卸货港

      (一)对于租船提单,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装运港和/或卸货港的地理区域或范围,租船提单必须注明实际的装运港且该装运港必须位于所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内,但可用地理区域或范围表示卸货港。

      在海运提单中,必须明确显示实际的卸货港。而在租船合约当中运输合同的性质并不总是那么清晰,有时租船合约仅仅规定将货物运往某一地理区域(而非某一具体的港口)。也许买卖双方当时还未决定具体的港口,承运船舶在“凭指示”的基础上运载货物,即当事人会在适当的时候将卸货港通知船长/船东。因此,考虑到租船合约的性质,以及在信用证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租船提单上的卸货港可用地理区域或范围来表示。

      (二)空运单据必须标明信用证要求的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常用IATA(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代码而非机场全称(如用LHR代替伦敦西思罗机场)表明机场名称不构成不符。

      四、转运和分批装运

      (一)在多式联运方式下,将会发生转运,即自信用证规定的接管地、发运地或装货地至最终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种运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另一种运输工具。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表明已发生转运的多式联运单据,只要同一多式联运单据包含全程运输。

      (二)一架飞机上卸下再装上另一架飞机的运输。如果卸货和再装不是发生在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之间,则不视为转运。

      (三)由一件以上的运输工具(一艘以上的船只、一辆以上的卡车、一列以上的火车、一架以上的飞机)进行的运输即为分批装运,即使这些运输工具同日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货物装载于同一列火车的不同车厢以及卡车后面加拖车,都不视为分批装运。

      五、货物收妥待运与装运日期(空运单据)

      (一)空运单据必须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

      (二)如果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表面必须表明发运的实际日期,则单据必须对此信息做出单独标注,该发运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仅供承运人使用”或类似栏位中的内容将不被用来确定实际的发运日。

      (三)如果信用证不要求单据显示实际的发运日期,则空运单据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即使单据在“仅供承运人使用”或类似栏位中标明了航班日期和/或航班号。如果在单据上单独批注了实际的航班日期,但信用证并未要求,则不以该日期来确定装运日期。

      六、运输单据的签署

      (一)在空运方式下,如果信用证规定“可接受航空分运单(House Awb)”或“可接受运输行航空运单(Freight Forwarder’s Awb)”或类似用语,则空运单据可由运输行以运输行的身份签署,而无需表明其为承运人或具名承运人的代理,也无需标明承运人的名称。

      (二)在铁路、公路或内河运输的方式下,如果运输单据表面已经以其它方式表明了承运人的身份,则“承运人”一词无需显示在签字处,只要运输单据表面看来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做法接受带有铁路发运站日期章的铁路运输单据,无需注明承运人的名称或代表承运人签字的具名代理人的名称。

      UCP500第28所使用的“承运人”一词包括运输单据中的“签发承运人”(Issuing Carrier)、“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后继承运人”(Succeeding Carrier)及“承包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等用语。

      此外,依据ISBP第40段的规定,在空运单据、公路运单等运输单据上有供发货人和/或收货人签字的栏位,并不意味着该栏位必须有签字。

      七、更正及证实

      空运单据的副本无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或托运人的签字,即使信用证要求正本空运单据上有其签字),也不要求对在正本单据上可能已作出的任何更正进行任何证实。

      八、运输单据的正本

      (一)空运单据必须在表面看来系“发货人/托运人的正本”。如果要求提交全套正本单据,只要提交一份表明是发货人/托运人正本的单据即可。

      (二)如果信用证要求铁路、公路或内河运输单据,则不论提交的运输单据是否注明正本,都将作为正本单据予以接受。公路运单必须表明其为签发给托运人/发货人的一联,或者对其签发对象不做任何标注。对铁路运单而言,许多铁路运输公司的做法是仅向托运人/发货人提供加盖印章的一联(常常是拓印联),此联将作为正本予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