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实务中,单证的制作与出具人通常有出口商,出口国的商检等机构,货运公司以及进口商,一般规定是英文或中英文对照。外贸常见的单证有:
1、合同(CONTRACT)
CONTRACT是统称,买卖双方均可出具。如系卖方制作,可称为销售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买方出具则可称为采购确认(PURCHASED CONFIRMATION)。除了与国内销售合同相同的要素如买卖双方名址,签订时间,地点,交易货物品名,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外,还可以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附加条款。此外,正式的外贸合同,往往还有更详细的约定,比如信用证条件下的信用证开证要求,对各种不可抗力的规定等细则。
对于容易在装卸和储运过程中发生短缺的散货如矿产,粮农副产品等,合同中往往还会附加"溢短装"条款,即允许在合同总数量和金额的基础上,有若干幅度的差异,最后按照实际交货量来结算。比如“5%MORE OR LESS ALLOWED”,即允许多交或少交5%。
理论上,合同应该“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章的正本为凭”,可在外贸实务中不大苛求照搬执行,一般的传真件也就行了,作为备忘录。更多的还是依靠商业信用,以及预付款,信用证等实质的把控手段。合同本身反倒显得不重要了。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的客户甚至制作固定合同,并留下"信用证开出后生效"等条款,进一步淡化合同的约束力,到处散发作为询价工具。碰到这样的合同,不必当真,预留时间,等到信用证收到再有所行动不迟。
2、发票(INVOICE)
或称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外贸的“发票”概念和国内的财务发票完全不同。外贸发票是出口商自己制作,出具的文件,用于说明此票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总值等,以及其他一些说明货物情况的内容。发票格式不拘,但必须包括上述要素,并全名落款。
发票必须注明一个发票号码(自己拟定),出票时间。可以按照需要一式几份,由若干正本和副本组成的,应注明“ORIGINAL”,“COPY”字样。
发票的末端通常有E。& O。E。字样,意为“有错当查”,即此份发票如有错漏允许更改。
3、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
样式近似商业发票,几乎可以直接把商业发票过来,标题改为“PROFORMA INVOICE”即可。形式发票的用处,一是类似于单方面合同,作为报价和确定交易的工具。一些国家的客户喜欢“确认形式发票”的形式作为合同。因此,除了和商业发票相同的内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空白处以"REMARK"加注的形式增加条款,比如交货期等等,以进一步落实交易。此外,对于那些需要进口许可或外汇使用额度的交易,客户也需要形式发票来做前期申请。
在采用国际快递寄送货物的时候,也需要附上形式发票,作为快递公司统一报关计用。
4、装箱单(PACKING LIST)
与外贸发票对应,性质一样,主要用于说明货物的包装情况,如品名,数量,包装方式,毛重,体积。视产品类别的需要还可以加上其他详细说明,如净重等。
样式与发票相仿,只是不需要注明货物价值。通常也需要若干正本和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