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信用证是一种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方)的要求和申请,向受益人(出口方)开立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汇票和出口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付款承诺,使受益人有了收款的保障,因此是对受益人有利的支付方式。但是受益人只有在按信用证规定提供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时才能得到款项.因此信用证是银行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1、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按该证规定提供 有关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保证付清货款。凡使用这种信用证,必须在该证上注明“不可撤销”的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00号出版物)》第7条C款的规定,“如无该项表示,信用证应视为可撤销的。”
2、跟单信用证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运输单据。如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等。通常还包括发票、保险单等商业单和国际贸易中一般使用跟单信用证
3、光票信用证
是不附单据、受益人可以凭开立收据或汇票分批或一次在通知行领取款项的信用证。
在贸易中它可以起到预先支取货款的作用,信用证中常见类似文句:Payment in advance against clean draft is allowed.
贸易结算中的预知信用证和非贸易结算中的旅行信用证都属光票信用证。
4、可撤销信用证”
是指开证银行可随时撤销或修改已开出的信用证,而且不须事先通知受益人
5、背对背信用证
指一个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这个信用证为保证要求一家银行开立以该银行为开证行,以这个受益人为申请人的一份新的信用证。也称转开信用证。其中的原始信用证又称为主要信用证,而背对背信用证是第二信用证
6、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
a.付款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开证银行保证当受益人向开证银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付款,或受益人开具而不准议付的信用证。
b.承兑信用证,是指使用远期汇票的跟单信用证。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先履行承兑手续,待汇票到期再行付款的信用证。
c. 议付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由某一银行议付或任何银行都可议付的信用证。指定某一银行议付的信用证称为“限制议付信用证”;任何银行都有权议付的信用证称为“公开议付信用证”或称“自由议付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的信用证有效期的失效地点通常在出口国,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其他银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第9条规定:“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申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如信用证仍规定汇票付款人为申请人,银行将视此汇票为附加的单据。”
7、红条款信用证
红条款信用证是一种具有特殊条款的信用证,信用证的进口方允许银行在客户出口交单前向其预先支付款项,从而使客户获得融资。根据客户的需要,我行也可以为其开立红条款信用证。
红条款信用证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证称“红条款信用证”。
红条款信用证特点:通过红条款信用证,可以将国外开证方(进口方)对出口方的融资传递过来。
8、延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远期信用证的一种,亦称无汇票远期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功能与远期信用证的功能相同,只是在期限上不同而已。
有的国家和地区颁布的票据法规定,凡超过六个月期限的承兑汇票,或超过一年以上的远期汇票,不得在市场上贴现。同时对远期汇票的期限不得超过180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解决远期至一年以上或数年时间后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延期付款信用证就应远而生,而且被广泛予以运用。
延期付款信用证适用于进出口大型机电成套设备,为了加强竞争条件可采用延期付款、卖方中长期贷款或赊欠出口等措施。但期限较长,出口商不必提示汇票,开证银行也不承兑汇票,只是于到期日由银行付款。
9、对开信用证是同际贸易的实务中进出口双方愿意采用补偿贸易,合作生产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等贸易方式予以合作。为了适应这种贸易方式可采用对开信用证,合作双方须订立两份契约 ,一份是进口原料或零配件的契约,一份是产品出口的契约,以保证进出口平衡。签订两份契约须开立两份信用证以实现契约条款。
第一份信用证的通知银行是第二份信用证的开证银行。第一份信用证和第二份信用证所列条款系按双方签订的出口和进口货物契约,故两份信用证所列的契约货物系两批不同的进出口货物。
第一份信用证所列金额与第二份信用证所列金额大致相同,在贸易实务中可略高或略低,应信用证条款中明确。
第一份信用证首先开出,暂不生效,待开立第二份信用证后,两份信用证都能被各自的对方接受时,通过银行予以通知,于指定日期两份信用证同时生效。
在第一份信用证开立时,应列有下列文句的条款,以示其功能:
本信用证待××银行开具对开信用证后生效,对开信用证以××为受益人,金额为×××,货物由××运至××。本信用证的生效将由××银行用电传通知受益人。
10、循环信用证
是指信用证被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又恢复到原金额,再被受益人继续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使用次数或累计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它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可以多次循环使用,而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告失效。
循环信用证主要是用于长期或较长期内分批交货的供货合同。使用这种信用证,买方可节省开证押金和逐单开证的手续及费用,卖方也避免了等证、催证、审证的麻烦,因而有利于买卖双方业务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