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出口企业须在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出口企业申请补办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 单证 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 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出口收汇 核销 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
(1)出口企业未办理报关就将 核销单 丢失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局申报,经核实批准后予以注销,外汇管理局将统一登报申明作废,费用由丢失核销单者负担。
(2)出口企业报关后将核销单遗失的,外汇管理局应凭报关单核销专用联或海关出具的有关出口证明上的核销单号及有关单据为出口单位先办理收汇核销及登报声明作废手续,然后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3)出口企业对外汇管理局签发的核销单退税联遗失后申请补办的,外汇管理局必须凭主管出口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办理退税的证明,方可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2.补办程序。出口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后,应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向主管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