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货物退税,在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 联)、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和出口收汇 核销 单等退税凭证的同时,必须附送“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称“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称“分割单”)。
出口企业无法取得“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
(一)生产企业销售非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和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非出口企业的货物;生产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非市县 外贸 企业的货物;
(三)非生产企业、非市县 外贸 企业、非农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非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的货物。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除外;
(四)出口货物应缴纳增值税而未缴纳的;
(五)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
(六)国家规定不征税或免税的货物,包括卷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