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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提单的基本常识 收藏

  •   1) 提单 BILL OF LADING

      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在目的港交付的单证。

      2) 货运提单 HOUSE B/L

      是指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货运提单往往是货物从内陆运出并运至内陆时签发的。国际货代通常都使用此种提单。一般货代为满足客户的倒签或其他船东无法满足的要求时也使用这种提单。

      3) 船东提单 MASTER B/L

      是指由船东签发的提单。

      4) 已装船提单 SHIPPED OR BOARD B/L

      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

      5) 收货待运提单或待运提单 RECEIVED FOR SHIPPING B/L

      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

      6) 直达提单 DIRECT B/L

      指货物自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直接驶到卸货港卸货而签发的提单。

      8) 联运提单或称转船提单 THROUGH B/L

      指承运人在装货港签发的中途得以转船运输而至目的港的提单。

      9) 多式联运提单 MT B/L

      指货物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10) 班轮提单 LINER B/L

      班轮是在一定的航线上按照公布的时间表,在规定的港口间连续从事货运的船舶。班轮可分定线定期和定线不定期两种。

      11) 租船合同提单 CHARTER PARTY B/L

      一般指用租船承运租船人的全部货物,船东签给租船人的提单,或者并非全部装运租船人的货物,而由船东或租船人所签发的提单。

      12) 记名提单 STRAIGHT B/L

      是指只有提单上指名的收货人可以提货的提单,一般不具备流通性。

      13) 指示提单 ORDER B/L

      通常有未列名指示(仅写 ORDER ),列名指示( ORDER OF SHIPPER 或 ORDER OF CONSIGNEE**COMPANY ; ORDER

      OF **BANK )。此种提单通过指示人背书后可以转让。

      14) 不记名提单 BLANK B/L 或 OPEN B/L

      提单内没有任何收货人或 ORDER 字样,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

      15) 清洁提单 CLEAN B/L

      货物交运时,表面情况良好,承运人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的

      批注。

      16) 不清洁提单 FOUL B/L

      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

      17) 包裹提单 PARCEL RECEIPT 或 NON-NEGOTIABLE RECEIPT

      适用于少量货物、行李或样品等。

      18) 最低运费提单或称起码提单 MINIMUM B/L

      运费未到运价本规定的最低额,而按规定的最低运费计收。

      19) 并提单 OMNIBUS B/L 或 COMBINED B/L

      是指不同批数的货物合并在一份提单上,或不同批数的相同的液体货装在一个油舱内,签发

      几份提单时,前者叫并提单,后者叫拼装提单。

      20) 分提单 SEPARATE B/L

      是指一批货物,即同一装货单的货物,可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分列 2 套或 2 套以上的提单。

      21) 过期提单 STALE B/L

      是指出口商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日期与装船开航的日期距离过久,以致无法于船到目的地以前送达目的港收货人的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

      22) 交换提单 SWITCH B/L

      是指起运港签发提单后,在中途港另行换发的一套提单,作为该批货物由中途或中转站出运

      23) 倒签提单 ANTI-DATED B/L

      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24) 预借提单 ADVANCED B/L

      因信用证规定装运期和结汇期到期而货物因故未能及时装船,但已在承运人掌握之下或已开始装船,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的提单。  25) 舱面提单或称甲板货提单 ON DECK B/L

      指货物装载于船舶露天甲板,并注明“甲板上”字样的提单。

      国际商会的统计数字表明,在所有有关UCP500条款的争议中,针对第23条关于海运提单规定的争议占10.5%。近年来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该条款的咨询意见也达近50个之多。由此可见,如何正确理解及应用第23条的规定,一直是摆在各方当事人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国际商会在UCP600中如何对之加以修改及完善的重要任务之一。ISBP的第73至99段针对海运提单的部分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及规范。

      一、UCP第23条的适用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港至港的运输单据,则适用UCP第23条。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或“海洋”运输单据,则适用UCP第23条。只要运输单据是港至港运输单据,单据不一定要使用“海运”或“海洋”等措词,才符合UCP第23条的规定。 例如,在第R342号意见中,信用证允许提交多式运输单据,受益人提交的是一份港至港的多式联运提单(仅使用了海运一种运输方式,没有转运),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商会认为仍应适用第23条。

      二、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通知人及背书

      (一)如果信用证要求记名提单,如“consigned to Bank X”,而不是“toorder”或“toorder of Bank X”等,则提单不得在收货人一栏中具名人的名称前出现“to order”或“to order of”的字样,不论该字样是打印还是预先印就的。同样,如果信用证要求凭指示提单,如“to order”或“to order of”,提单就不能做成以该具名人为收货人的记名形式。

      (二)如果提单做成指示式或凭托运人指示式抬头,则该提单须经托运人背书。代理人或代表托运人所作的背书是可以接受的。

      (三)如果信用证未规定通知人,则提单中的相关栏位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不过,实务中的通常做法是填写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装运港和卸货港

      (一)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的名称应在提单的装运港栏中标明。如果很清楚货物是由船只从收货地运输,且有装船批注表明货物在“收货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显示的港口装载在该船上的话,也可在“收货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标明。

      若信用证要求的是港至港提单,只要具备有效的“已装船”批注,银行可以接受注明一个内陆地点或另一港口为收货地的提单。

      若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是某一地理范围,且信用证允许转运,根据第R227号意见,如海运提单注明了不同的收货地和装运港(均在信用证规定的港口范围内),则必须在装船批注中注明装上船只的装运港、船只名称及日期;若海运提单仅注明该范围内的一个港口为装运港及相应船名,装船批注可不必包括港口及船名信息。

      若收货地和装运港相同,则不需批注港口、船名,条件是“前程运输”栏为空白;若“前程运输”栏包含一些信息,则必须批注起运港及相应船名。

      (二)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的名称应在提单的卸货港栏中标明。如果很清楚货物将由船只运送至该最终目的地,且有批注表明卸货港就是“最终目的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显示的港口,也可在“最终目的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标明。

      同上,若信用证要求港至港提单,只要具备有效的“已装船”批注,银行可以接受显示一个内陆地点或另一港口为目的地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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