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的,供进口商申请进口许可证或进行进口货物申报使用的单据,一般规定有“出口商最后确认为准”的保留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些发展中国家为管制进口,控制外汇支出及掌握进口来源地,要求进口商凭出口商提供的形式发票申请进口许可证。中国政府无此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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