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
1、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这类商品或属进出口的大宗商品,或是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进出口商品,或是品质不稳定,国际市场竞争激烈的出口商品。《种类表》现由国家商检局负责制定,如有调整,在实施前60天发布。
2、对出口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卫生检验。
3、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4、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5、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6、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