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出口食品厂、库实行注册管理是指生产罐头类、饮料类、畜禽肉及其制品类、水产品(活品除外)及其制品类、速冻食品类、乳、蛋、蜂蜜制品类、脱水食品类、面糖制品类、糖类、茶叶类、肠衣类的出口食品厂、库;
(2)对其他出口食品厂、库实行登记管理。但对要求向国外注册的或者同一厂内加工生产两种以上出口食品,其中有一种属于注册管理范围的,都应实行注册管理。
(3)有些属于登记管理范围的出口食品厂、库,自愿申请注册的,可以同意实行注册管理。
(4)凡实行注册的出口食品厂、库,都应当按照《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细则》办理、执行《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
此外,对工业主管部门已实行出口厂代号管理的罐头食品,凡未经批准厂代号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