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S的差别待遇有:
1.各成员在制定检疫措施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不发达成员国)的特殊需要,给予较长的适应期,提供技术帮助等。
2.对SPS协议的执行,发展中国家可延迟两年,不发达国家可延迟五年。
SPS对透明度的规定有:
1.成员应公布所有检疫规定;对新出台的检疫规定应在公布与生效之间留有一个时间间隔。
2.咨询点及通知程序;各成员应建立一个咨询点,负责回答有关成员提出的问题及提供有关检疫文件和通知有关情况。
SPS对等同对待的要求有:
1.成员各方所采取的措施不应对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构成不公正的对待。
2.出口成员的检疫措施达到进口国相当的检疫保护水平,进口方应等同地接受这些检疫措施(即使这些措施不同于自己的措施)。
3.对进口产品实施检查程序的待遇,不应低于相似的国内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