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的抽样标准主要有三个规定:一是《对外植物检疫操作规程》中对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抽样标准作了规定;二是《进口动物产品和饲料检疫管理工作程序》中对进口鱼粉、肉骨粉、血粉、饲料、饵料等动物产品的抽样标准作了规定;三是《出入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标准》中对除上述动物产品以外的出入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抽样标准作了规定。
采样要有代表性,对动物产品在上、中、下三个不同层次和同一层次的五个不同点随机采取;生皮张须逐张采样;种用大、中动物逐头采取血样,必要时可采取粪飞、粘膜分泌物等样品;对植物产品既要考虑到病、虫、杂草的特征,也要注意到货物不同部位的代表性,采用对角线、棋盘式或随机的方法按规定的份额和重量采取原始样品。并注意:
1.采样必须注意防止污染,以确保检疫结果的准确性。
2.采样数量应符合有关标准或条款的规定。
3.特殊情况下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可由货主或代理采样和送样,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采样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