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合同的包装条款,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包装材料和方式,如木箱装、纸箱装、铁桶装、麻袋装等,并根据需要加注尺寸、每件重量或数量、加固条件等;二是运输标志,按国际惯例,一般由卖方设计确定,也可由买方决定。但在签约时,进口单位必须提出明确的要求和责任,以减少运输过程中不必要的损失。
订立包装条款时应注意:
(1)对于有些包装术语如“适合海运包装”、“习惯包装”等,因可以有不同理解而引起争议,除非买卖双方事先取得一致认识,应避免使用。尤其对设备包装条件,应在合同中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如对特别精密的设备包装必须符合运输要求外,还应规定防震措施等条件。
(2)包装费用一般都包括在货价内,合同条款不必列入。但如买方要求特殊包装,则可增加包装费用,如何计费及何时收费也应在条款中列明。如果包装材料由买方供应,则条款中应明确包装材料到达时间,以及逾期到达时买方应负的责任。
(3)运输标志如由买方决定,也应规定标志到达时间(标志内容须经卖方同意)及逾期不到时买方应负的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