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中的数量是贸易合同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卖方必须按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付货物。交货量不足时,买方有权拒收,并要求赔偿损失;交货量超过时,一般也不补给货款。目前,我国进口商品到货中“短斤缺两”的情况时有发生,要减少此种现象,合同的数量条款首先应当完整准确。
有些货物如粮食、水果、矿砂等,受本身的特性或包装和运输以及计量工具的限制,交货量往往难以完全符合合同所规定的数量,为了避免发生争议,可在数量条款中订明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或者规定一个“溢短装条款”。
由于各国采用计量制度的不同,在计量方法上,即使所用计量单位的名称相同或相似表示的商品实际数量也会有很大差别。同样是加仑,英制加仑就不等于美制加仑,吨,又分长吨、公吨、短吨,彼此各不相同。所以,在实际使用时要注意做好换算。
因此,签订外贸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必须注意掌握以下各点:
(1) 确规定具体数量和计量单位,最好采用国际计量单位。
(2) 必须订明计量方法,如散装矿产品大多采用水尺计重,散装液体用容量计重,以及粮、糖等用衡器计重等。
(3) 应在数量条款中规定溢短装条款。且以订明溢短百分数为妥。
(4) 溢短装数量的计价办法一般可按合同单价计算,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其他办法,例如,溢交或短交货物按装船时的价格计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