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介绍| 船公司简介| 全球机场| 航空公司| MSDS编码| 贸易手册| 物流百科| 外贸单证| 报关实务| 风险防范| 案例警示
JCtrans资讯中心工具贸易基础物流 > 正文
  •   托运人责任(shipper’s liabilities)

      托运人在集装箱运输中应有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不同于传统海运方面的。拼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与传统海运相同。整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不于传统运输的有:

      (1) 应保证所报货运资料的正确和完整。

      (2)承运人有权核对箱内所装货物,因核对而发生的费用,有托运人承担。

      (3)海关或其他权力机关开箱检查,其费用和由此发生货损货差,由托运人承担。

      (4)如集装箱货不满,或是垫衬不良,积载不当,或是装了不适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因而引起货损、货差,概由托运人负责。

      (5)如使用了托运人自有的不适航的集装箱,所引起的货损事故,应由托运人负责。

      (6)在使用承运人集装箱及设备其间造成第三者财产或生命的损害,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责任限制(limits of liability)

      集装箱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额。拼箱货的责任限制与传统运输相同。整箱货的赔偿按照目前国际上的一些判例,如果提单上没有列明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每箱作为一个理赔计算单位。如提单上列明箱内载货件数的,仍按件数计算。如果货物的损坏和灭失,不属海运,而是在内陆运输中发生的,则按陆上运输最高赔偿额办理。如集装箱是由托运人所有或提供时,遇有灭失或损坏,其责任确属承运人应承担者,亦应视作一个理赔计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