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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证规则中的“五付” 收藏

  •   五、代付

      (一)代付含义

      所谓信用证代付(Reimbursement Refinance)是指进口商申请开证行联系外资银行或海外分行代为付款,在融资到期日再偿还信用证款项、融资利息和银行费用的融资业务。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前与开证申请人签订《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协议》,付款时由开证行联系外资银行或海外分支机构代为付款,融资到期进口商再偿还本息;二是进口商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日之前如有融资需求,在开证行资金紧张或资金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开证行联系外资银行或海外分支机构代为付款,进口商在融资到期日再偿还本息。

      信用证代付业务在UCP600及以前版本中均未有规定,也没有专门规范此业务的法律或惯例。信用证代付是近期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项业务,与近年来经济背景是分不开的。

      由于受人民币升值的影响,企业普遍减少外汇资产存量,银行外汇存量也较以前减少。与此同时,在海外金融市场上,融资成本较低,筹资渠道较多,海外银行资金相对充足。因此,国内银行利用海外银行的资金成为破解这一难题的金钥匙,信用证代付业务便应运而生。目前,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都开办了信用证代付业务,通过其海外分支机构融资。海外分支较少或没有海外分支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地方银行就通过在华的外资银行或是其他中资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进行融资,办理代付业务[5]。

      代付业务可以在进口商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为其办理融资,同时又不占用开证行资金,因而近几年发展迅速。

      (二)与偿付的比较

      二者最大不同在于银行地位不同。偿付行是代开证行向付款银行付款,而代付行是为受益人提供融资的银行。从代付业务的偿付环节看,代付行扮演了类似信用证下偿付行的角色,二者也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的不同在于,开证行在开立偿付信用证时就能确定偿付行,并在信用证中注明,以使受益人知晓;而在代付业务中,开证行可能在付款之前才确定代付行,受益人一般不知晓代付行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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