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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证规则中的“五付” 收藏

  •   二、议付

      “议付”,即UCP中的“Negotiation”,在信用证业务中一直是一个富有争议的词。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the ICC’s Commission of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在UCP500及后续解释中给出的“支付对价”、“承担付款责任”等说明模糊的用词令各种充满歧义的解释充斥在大量的纠纷中;UCP600的新说明无疑是一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困惑。

      (一)议付的含义

      UCP600修改了UCP500关于“议付”的定义。根据UCP600第二条关于议付(Negotiation)的表述,议付包括以下内容:

      1.“议付”是开证行授权的被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采取的一项有效行为。“议付是经开证行授权的,可以是保兑行,也可以是其他被指定银行。议付有自由议付和限定议付之分。在自由议付的情况下,被授权的指定银行可以是任何一家银行。

      2.“议付”是一种购买行为,而购买的对象有两种,一种是汇票,一种是单据。议付项下银行的行为也有两种,一种是预付(advancing funds),一种是同意预付(agreeing to advance funds)(即做出预付承诺)。由指定银行在审单无误后,按票面金额扣减议付日到开证行偿付日这段时间的议付行的垫款利息及议付费、单证邮寄费等后,将净款付给受益人。对受益人而言,在信用证项下办理议付,意味着付款到期日前,只要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就能通过贴现得到货款[2]。

      (二)UCP600对“议付”的修改

      根据UCP500第十条,信用证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四种。该条b款第II项将议付定义为“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或单据付出对价(Giving the value)”,并强调“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并不构成议付”;UCP600第2条定义中对议付定义的规定更加详细,并且承认了远期议付信用证的存在(即同意预付,agree to advance)[3]。

      此外,UCP600关于议付的一个重大改变就是,第二条定义将信用证分成: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三种形式,删去了议付信用证。学者认为,这样的修改是很正确的。因为任何一种跟单信用证,根据开证人的意愿,在开出的信用证中,既可以允许议付,也可以不允许议付。如果开出的信用证允许议付(无论自由或限制议付),那么无论这份信用证是即期信用证、延期还是承兑付款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能满足证内规定的条件,提交证内所要求的单据,银行都可以办理议付手续。换句话说,议付信用证所要求的特性,完全可以由其他三种信用证来完成。因此,如果把议付列为一种信用证的形式,是不恰当的。

      论信用证规则中的“五付”——承付、兑付、议付、偿付、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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