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规则中的“五付”
关于信用证规则中的付款,国内论文和著作有承付、兑付、议付、偿付、代付五个概念。
信用证是国际商事交往中一种基本的结算工具。在我国,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多种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方式占很大比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UCP )是国际商会为规范与统一各国信用证操作差异,避免法律纠纷而制定的国际惯例。2006年,在巴黎召开的国际商会年会上全票通过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UCP600,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UCP600的出现进一步便利了交易当事人对信用证的使用。由于信用证支付相对比较复杂以及人们理解的偏差,在使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疑惑,关于信用证的“付款”就是一例。付款是信用证操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关于付款国内出版物就有承付、兑付、议付、偿付、代付五个概念。概念不清,不仅使人迷惑,更会在实务中引发错误,造成损失。本文拟对信用证中这五个基本的同时又很容易引起迷惑的概念加以分析、比较,以期对信用证规则的学习理解有所帮助。
一、承付、兑付
承付、兑付实为同一含义,它们对应的都是UCP600中第二条“定义”(Article 2 Definitions)中的“Honour”,只是由于翻译的不同,各学者采取了不同的叫法,甚至在同一本书中前后叫法也有所不同。例如,陈国武主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第600号出版物》第5页,用“承付”一词,第7页用“付款”;李金泽主编《UCP600适用与信用证法律风险防控》第18页,“引入Honour(兑付)的概念”用的是“兑付”,第28页“与银行付款有关的定义”用的是“承付”,第30页“各种与付款有关的概念辨析”用的是“承付”。“Honour”为UCP600在定义(Definitions)中新增的一个概念。为了明白其含义,避免分歧,在此我们将UCP600原文列出:
Honour means:
a. to pay at sight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
b. to incur a deferred payment undertaking and pay at maturity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
c. to accept a bill of exchange (“draft”) drawn by the beneficiary and pay at maturity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acceptance.
那么,根据UCP600,承付(兑付)意为:
a. 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b. 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
c. 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在这一定义中,UCP600将三种付款行为统一到了一个概念下,对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下银行的责任进行了统一的界定,即“承付(兑付)责任”。结合UCP的其他条文可知,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行为均称为承付(兑付),而其他银行,包括保兑行、指定银行的行为可能是承付(兑付)或议付,要根据信用证规定的兑用方式具体确定。
但是,在香港地区,部分银行开立的中文或中英文对照的信用证中,大多把honour译为“付款”。因而,有的学者并未将honour译为“兑付”或“承付”,而是“付款”[1]。其理由就是UCP600第2条定义中对“honour”所作的三点解释。如将“honour”翻译为“兑付”,似乎很容易理解为是将“承兑”和“付款”合为一个词。而实际上,在上述三大类信用证(即期、延期(迟期)和承兑信用证)中,需要办理承兑手续的,只有一种,即承兑信用证。此外,无论何种信用证,最后都有“付款”这个环节,所以将“honour”广译为“付款”更妥当。笔者同意此种观点。当然,将“honour”译为付款,与将“payment”译为“付款”是有区别的。前者的含义更加广泛,它不仅体现最后的“付款”环节,还包括“付款”前的环节,诸如“提示”、“付款承诺”及“承兑”等。正如UCP600第一条所指出的那样,有的内容更适合在本惯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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