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
所谓“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是指诈骗分子不经开证行而径向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 信用证修改书,企图钻出口方空子,引诱受益人发货,以骗取出口货物。
这种诈骗一般带有如下特征:
1.原证虽是真实、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约受益人权利的条款,亟待修改;
2.修改书以电报或电传方式发出,且盗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证密码;
3.修改书不通过开证行开出,而直接发给通知行或受益人;
4.证内规定装运后邮寄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5.来证装效期较短,以迫使受益人仓促发货。USD1,092,000.00元的信用证, 受益人为海南某外贸公司。来证含有这样一个“软条款”:“只有在收互我行加押 电报修改书并经通知行通知的买方装运指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日期时,才可装;而且该修改书必须包括在每套单据中议付”(SHIPMENT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BUYER`S SHIPMENT INSTRUCTIONS MOMINATION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DATE OF SHIPMENT IN THE FORM OF UOR AUTHENICATED CABLE AMENDMENT THRU ADVISING BANK AND COPY OF SUCHAMENDMENT MUST BE INCLUDED IN EACHSET OF DOCUMENTS FOR NEGOTIATION),同时,规定:“1/3的 正本提单有装船后快邮寄给申请人”。该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请其有关 注这些条款,并作好防范。稍后,该中行又收到原证项下电开修改书一份,修改书 指定船名、船期,并将原证允许分批装运改为禁止分批装运,但其密押却是沿用原 证密吗。该中行马上警觉起来,并迅速查询开证行,在确认该电文为伪造修改书后 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货。而此时,受益人的出口货物(70吨白胡椒)正整装待发, 其风险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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