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国际海员上下船舶、携带自用物品、金银制品和货币进出境,应由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
中国籍国际海员办理进口自用物品验放的,应首先向 海关 申领《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用来登记进出境携带货币及物品,计算在外天数,以及办理上下船和自用物品征免税手续。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三、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三处
四、办事准备
1、船员携带进境的金银制品、货币等物品以及在境外购买的物品须如实填报,未经海关验放不得擅自带下船。
2、应交验的单证:
(1)申领《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应提交 船公司 的书面申请和登记船员情况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
(2)船员上下船,应提交 船公司 调令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
(3)办理船员携带自用物品的验放手续,应提交出境地海关签发的出境天数证明、外/国轮验证情况表、船员物品登记表、航线情况表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
五、 办事机构义务
符合有关规定的,办理相应的颁发《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上下船、在外天数累计和物品验放手续。
六、 办事程序
《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的申领
第1步:中国籍国际海员由所属 船公司 向海关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船公司书面申请;
2、由船公司统一编号、填写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
3、海关需要的其它 单证 。
第2步:海关经审核批准后,在《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上加盖“验讫章”,发还船公司。
上下船的签证
第1步:船员、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向海关申报,提交下列单证 :
1、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
2、船公司上下船调令;
3、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2步:经审核情况正常的,海关在《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上进行相关批注。
在外天数的计算和自用物品的验放
第1步:船舶自境外返回本埠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出申请,统一办理该船船员验征手续。应交验下列单证:
1、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
2、出境地海关签发的出境天数证明;
3、外/国轮验证情况表;
4、船员物品登记表;
5、航线情况表。 个别船员乘坐其它交通工具进境的,其《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应加盖进境地海关旅检章,同时交验边防进境签章的《海员证》。
第2步:海关核算本航次船舶在外天数并进行累加,在《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上批注累计天数。
第3步:海关为需要办理自用物品验放手续的船员办理征免税手续,在《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上进行批注验放情况,同时可进行检查。
七、 办事时限
办理《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的申领、上下船和船员携带自用物品验放手续,每人次5分钟内办结。
办理在外天数累计手续,每船次1个小时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