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国际贸易公约及各国的法律、法规,对不可抗力有不同的叫法和解释:
(一)英美法称“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
其意思是说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了双方当事人意想不到的根本性的不同情况,致使订约的目的受到挫折,因而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可以据此免除责任。
(二)大陆法称“情势变迁”或“契约失效”
其意思是说,不属于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了当事人预想不到的变化,致使合同不可能履行,或对原来的法律效力需做相应的变更。
(三)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因此,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
综上所述,虽然国际贸易公约和各国的法律、法规,对不可抗力的叫法不统一,解释也不一致,但其基本精神则大体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意外事故必须是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
2.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
3.意外事故是当事人双方所不能控制的、无能为力的。
二、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
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通知方式以及出具事件证明的机构等。
(一)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较广,通常包括以下两种:
(1)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如地震、洪水、飓风、寒流、火山爆发、大雪、火灾、冰灾、暴风雨等;
(2)由于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封锁等。
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通常有下列三种规定办法:
1.概括规定。即在合同中不具体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只作概括的规定。
2.具体规定。即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凡在合同中没有订明的,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加以援引。
3.综合规定。即采用概括和列举综合并用的方式。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一般都采取这种规定办法。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和办法及时进行处理。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是解除合同;一是延期履行合同。究竟如何处理,应视事件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而定。
(三)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期限、方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如影响合同履行时,发生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应按约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情况如实通知对方,如以电报通知对方,并在15天内以航空信提供事故的详尽情况和影响合同履行的程度的证明文件。对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如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
(四)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
在国际贸易中,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必须向对方提交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在国外,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构出具。在我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设在口岸的贸促分会出具。
(五)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和处理不可抗力事件应注意的事项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在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和处理不可抗力事件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发生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应按约定期限和方式将事件情况通知对方,对方也应及时答复。
2.双方当事人都要认真分析事件的性质,看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3.发生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应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以作为发生事件的证据。
4.双方当事人应就不可抗力的后果,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和办法进行协商处理。处理时,应弄清情况,体现实事求是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