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争议
- 争议(disputes)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未能全部分或部 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而引起的业务纠纷。在国际贸易业务 中,这种纠纷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主要是:
- 1、卖方不交货,或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品质、数量、包装 条款交货,或单证不符等;
- 2、买方不开或缓开信用证,不付款或不按时付款赎单,无理 拒收货物,在F.O.B.条件下不按时派船接货等;
- 3、合同条款的规定欠明确,买卖双方国家的法律或对国际贸 易惯例的解释不一致,甚至对合同是否成立有不同的看法;
-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了买卖双方不能预见或无法控制的 情况,如某种不可抗力,双方有不一致的解释等。
- 由上述原因引起的争议,集中起来讲就是:是否构成违约,双 方对违约的事实有分歧,对违约的责任及其后果的认识相悖。
- 对此,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谅互认精神,妥善解决。
- 二、违约及其法律后果
- 买卖合同是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任何一方违反 了合同义务;就应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受损方有权提出损害 补偿要求。但是,各国的法律或国际组织的文件对于违约方的 违约行为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对该后果的处理有不同的规 定和解释。对此,应该了解和熟悉。
- 英国的〖货物买卖法〗将违约分为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两种。
- 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是指违反合同的主要条 款,即违反与商品有关的品质、数量、交货期等要件;在合同 的一方当事人违反要件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即受损方有权 解除合同,并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在违反担保的情况下, 受损方只能提出损害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至于在每份具体 合同中,那个属于要件,那个属于担保,该法并无明确具体的 解释,只是根据“合同所作的解释进行判断”。这样,在解释 和处理违约案年时,难免带有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 与英国〖货物买卖法〗不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司〗(1980年)则人违约的后果及其严重性进行判断,将违约 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是指违约方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违约,如卖方完全不交 货,买方无理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其结果给受损方造成实质 损害(substial detriment)。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另 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可要求损害赔偿。非根本性 违约(nonfunbamental breach)是指违约的状况尚未达到根 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受损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 同无效。
- 三、索赔和理赔
- 1、索赔(claims)
- 索赔是指国际贸易业务的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地 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所谓 理赔(settlement of claims)是指违约方受理受损方提出的 赔偿要求。可见,索赔和理赔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 四、不可抗力
-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在货 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 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 和克服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 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 不可抗力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也是一项法律原则。对此,在 国际贸易中不同的法律、法规等各有自己的规定。1980年〖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司〗在其免责一节中作了如下规定:
- “如果他(指当事人──编者)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 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 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该 〖公约〗指明了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是由于发生了他不 能控制的障碍,而且这种障碍在订约时是无法预见、避免或克 服的可予免责。
- 五、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 所谓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 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 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award),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由 于仲裁是依照法律所允许的仲裁程度裁定争端,因而促裁决具 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 目前,我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内容繁简不一,一般包 括下列几个方面:
- 1、仲裁地点的规定
- 在什么地方进行仲裁,是买卖双方在磋商仲裁时的一个重点。
- 这主要是因为,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适 用的实体法关系至为密切。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仲裁地 点,视贸易对象和情况的不同,一般采用下述三种规定方法之 一。
- a、力争规定在我国仲裁。
- b、可以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 c、规定在双方认同的第三者国仲裁。
- 2、仲裁机构的选择
- 国际贸易中的仲裁,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中规定在常设的 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以方共同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 仲裁庭进行仲裁。当事人双方选用哪个国家(地区)的仲裁机 构审理争议,应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说明。
- 3、仲裁程序法的适用
- 在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应订明用哪个国家(地区)和哪个 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4、仲裁裁决的效力
- 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 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为决定性的,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 裁决。
- 5、仲裁费用的负担
- 通常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规定出仲裁费用由谁负担。一般规定由 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的。
- 六、仲裁程序
- 所为程序(arbitration procedure)是指双方当事人将所发 生的争议根据仲裁办议的规定提交仲裁时应办理的各项手续。
- 仲裁程序的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 1、提出仲裁申请(arbitration application)
-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 致。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 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 的签名申请书:
- 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 b、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 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 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预缴一定数额的仲裁 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 委托书。
- 2、组织仲裁庭
-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 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 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 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 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 3、审理案件
-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 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 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 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 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 4、作出裁决
-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 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根据我国仲裁规 则,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在 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 决。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 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 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 决是构成最终裁决的组部分。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 是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 作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 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
-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 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 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 办理。
- 按照各国际仲裁规则的一般规定,仲裁裁决如系:在无仲裁协 议的情况下作出的、或以无效(呈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作出 的裁决;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出的裁决;以伪造证据 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 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 地的管辖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宣布其为无效。
- 争议(disputes)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未能全部分或部 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而引起的业务纠纷。在国际贸易业务 中,这种纠纷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主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