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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贸易中“ 托收 结算”方式,程序较为简便,这个“简便”是相对于 信用证 结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的具体做法,是由出口商开立跟单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又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D/P 即期”和“D/A 远期”二种。

      “D/P 即期”就是出口国的托收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寄给进口国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因此,“D/P 即期”手续较简单,风险相对也较小。

      “D/A远期”的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前来银行取单。但是,这次进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取走。

      因而,“D/A 远期”的风险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时,如果进口商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因为托收结算方式,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的。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从理论上来说,银行对此并不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手续迅捷、简单。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来代表“交货”。而银行的“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先决条件。

      由此,在一般的情况下,“即期交单付款”的托收结算,出口商是有一定保障的,即,不会受到“财货两空”的损失。进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者进行了“承兑”,就可以得到代表“货权”的单据。此一做法,相对于“汇款结算方式”要安全得多。

      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因为卖方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假如进口商因商情变化,到时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买方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的危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对此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所谓“商业信用”的风险性也就在这里。特别是当采用“ 空运 交货”方式时,“托收结算方式”更应谨慎从事。

      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选择做“D/P 即期”比选择做“D/A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买方付了款之后,才交出代表货物的“单据”,卖方是不会落得“财货两空”的境地。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买方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那么,货权仍归卖方,卖方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

      相对来说,“D/A远期”风险就比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了单据、提了货之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卖方是无可奈何的。

      由此可见,“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的“潜在风险”。

      但是,我们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来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程度:(1)卖方对买方的资信及经营作风应有所了解;(2)及时了解行情行市;(3)了解买方 海关 等当局的规章;(3)尽可能做“D/P即期”,不做或者少做“D/A远期”;(4)要求对方预付一定数额的押金;(5)进口国最好有代理人,万一发生意外,也可以代为办理存仓、保险、转运或运回等事宜;(6)还有,在做“托收结算”时,也可以考虑同时安排续做“出口信用保险”。

      说到“出口信用保险”,目前大部分企业对此了解不多。其实,作为通行的 外贸 “促销”手段,国际上已经流行多年。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是,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 出口退税 ”的逐渐弱化;“退税”由中央、地方财政分担;国家对保费有2%以上的补贴等举措,使得“出口信用保险”,在企业安全收汇中所起的“防护墙”作用日益明显。

      我就经手过这样一个案例,之后,令我对“出口信用保险”在促进企业出口“安全收汇”方面所起的作用深信不疑。

      某企业接到一张二百余万美元的 信用证 ,当时,经办人见到对方有信用证开来,当即接单、安排生产了。但是,信用证中却有这样一个“软条款”,货物在装运前需对方派员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还有,只有五天的“交单期”。

      第一批货物(价值60万美元)生产完毕后,出口商邀请对方前来“验货”。不料,开证人推三阻四,直到船期临近,仍无人前来。不由引起卖方的注意,他们就在当地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了保。

      经“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调查,该开证人只是香港的一家“皮包公司”,银行授信额度仅五万港元,并且早有“不良记录”在案。香港银行开出的这张信用证,实际是一张“背对背信用证”,即,香港的开证行是依据美国银行开出的原始信用证,再开的第二张信用证。

      明眼人一望而知,此笔业务潜伏的“风险”不小。

      第一批商品出运后,开证行即以缺交“客检证”为由,“迟迟不付货款”。显然,此笔交易已经转而成为“信用证项下”的托收结汇交易了。

      此时,第二批商品已经生产完毕,并准备交船付运了。但是,当时该信用证“已过效期”。

      出口商再次发电给开证人,催促对方派员前来检验。不料,对方回答说:“反正信用证已经‘逾期’,就不用派人来了吧。因为,信用证上如果有一条‘不符点’,与二条‘不符点’的意义相同。”出口商不由警惕起来,强调必须经对方检货后,才能上船。开证人迫不得已,派人前来检货,并开出商品合格的“检验证书”。

      果然,单据到达开证行后,银行即以“ 单证 不符”为由,坚持“拒付”此二笔货款,总金额高达一百三十余万美元。双方几经交涉,均无结果。

      后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给对方客户发了一个公函,称,根据贵公司过往记录,以及此笔货款的状态。我们有贵公司开出的“检验证书”为凭,证明货物质量完好,贵方也已经接受了货物,“拒付”显然是毫无道理的,此中有“欺诈”嫌疑。此笔货款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我们将会通知你的“上家”,及将你公司提报黑名单,全球通报。

      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如此的压力下,对方才不得已付款了事。一笔几经波折的“出口收汇风险”,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由此可见,在外贸结汇中,如果使用“汇款”或“托收”结算方式时,同时选择“续做出口信用保险”,不失为一个规避风险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