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货运代办代庖持久以来饰演着双重脚色———代办代庖人(agent)与本人(principal)。商务部《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业打点划定实施细则》第二条划定:“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色收货人、发货人的代办代庖人,也可以作为自力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办代庖营业。国际货运代办代庖企业作为代办代庖人从事国际货运代办代庖营业,是指国际货运代办代庖企业接管进出口货色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办代庖人的委宛,以委宛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打点有关营业,收庖代办代庖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办代庖企业作为自力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办代庖营业,是指国际货运代办代庖企业接管进出口货色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办代庖人的委宛,签发运输单证、履走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处事费的行为。”FIATA国际货运代办代庖业示范法以及良多国家货运代办代庖的尺度生意前提中,也都将货运代办代庖区分为代办代庖人与本人。这使得货运代办代庖的法令地位与法令责任一向以来被人们认为很神秘,枢路开这层面纱,在每一个具体的法令关系中明晰货运代办代庖人的身份和地位,明晰其责任与义务,就必需对货运代办代庖的这两种脚色加以正确的区分。首先,当货运代办代庖人作为无船承运人充任承运人时,与作为纯粹代办代庖人时的区别是若何的呢?下面从四个方面剖析:
1.二者的营业分歧
作为当事人的无船承运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分袂与货主和现实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凡是将多个货主供给的散装货集中拼装在一个集装箱中,与现实承运人洽定舱位,虽然此时无船承运人也会供给包装、仓储、车辆运输、过驳、保险等其他处事,但这些处事并非是主业而是辅助性的。而作为纯粹代办代庖人的货运代办代庖人,其首要营业就是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货色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处事、报关、报检、报验、保险、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等。
2.二者合用的法令分歧
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所形成的是为提单所证实的海上货色运输合同关系,合用我国《海商法》及国际公约有关提单运输之法令划定;而作为纯粹代办代庖人的货运代办代庖人与原始托运人(客户)之间签定的是书面的运输委宛和谈,二者之间是委宛合同的法令关系,合用我国《合同法》有关委宛合同之法令划定,同时因为今朝国际上还没有专门规范货运代办代庖的国际公约,因而各功令国法公法令在规范货运代办代庖人时不成避免地存在着冲突。
3.二者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分歧
无船承运人作为本人,与托运人订立的是海上货色运输合同,合同中充任承运人的脚色,享有承运人的权力,如留置权等,同时因其签发了提单而对运输过程中货色的灭失踪、损坏、迟延交付等承担责任,此外无船承运人与现实承运人对货色在运输途中所蒙受的损失踪凡是承担连带抵偿责任。而作为纯粹代办代庖人的货运代办代庖人与托运人订立的是委宛合同,合同中充任凡是受托人脚色,享有受托人的权力,承担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仅负有以合理的注重(duecare)从事委宛事务的义务,仅在因其过错给委宛人造成损失踪时,承担抵偿责任。很较着,二者的权力、义务与责任存在很大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