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堡规则》
1.制定《汉堡规则》的背景
《汉堡规则》的正式名称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2.《汉堡规则》的改变的主要内容
(1)推行完全过失责任制:删去了争议最大的航行过失免责条款及其他列明的免责条款。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装船至卸船改为从港口到港口。
(3)关于延迟交付货物的责任:如果延迟交付达到60天,即可视为货物已经灭失,货主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延迟交付货物应支付运费的2.5倍数额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货运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
(4)关于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对此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在由于承运人、其雇用人呢或代理人的过失所造成时,承运人才负责赔偿责任;如经索赔人证明承运人、其雇用人或代理人在扑灭火灾中犯有过失致使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付,承运人也应负责赔偿。
(5)关于赔偿责任限额
将每件货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835SDR或者每公斤2.5SDR,以其高者为准。
(6)关于舱面货
承运人只有按照同托运人达成的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惯例或依据法规或规章的要求,才有权在舱面上装货,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因装在舱面上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7)关于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如果承运人将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实际承运人办理时,承运人仍须按公约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如果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都有责任,则在此责任范围内,他们应负连带责任。
(8)关于保函问题
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对第三方一概无效。且如果发生欺诈则该保函对托运人也属无效。
这一规定的意义重大:第一,保函得到合法化,而目前在不少国家例如美国,保函是不合法的。这一原理被普遍接受。第二,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使承运人在接受保函时要谨慎处理,起到了抑制使用保函的作用。
注意!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9)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第一、将时效从一年扩展为两年;第二、被要求赔偿的人,可在时效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向索赔人提出书面声明延长时效期限,并可再次声明延长。
(10)关于管辖权
原告可以选择管辖法院,但该法院必须在下列范围内选定:
①被告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②合同订立地,而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或分支机构订立的;
③装货港或卸货港;
④海上运输合同中为此目的而指定的任何其他地点。
(11)公约适用范围
缔约国的进出口贸易海运都要适用《汉堡规则》。
(12)允许使用其它单证
如果承运人签发除提单以外的其他单证用以证明收到交运的货物,这种单证就是订立海上合同和由承运人接受该单证上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