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船承运人船期表
1.无船承运人船期表基于船公司的船期表产生
2.无船承运人船期表是船公司船期表的延伸
一般无船承运人的港口结关时间比船舶预计抵达时间提前1到2天,船舶驶离时间和抵达目的港时间完全参照船公司的船期表。
3.无船承运人船期表是对船公司船期表的选择
二、无船承运人的揽货方式
1、无船承运人作为运输中介人,处于货主与船舶经营人之间,一方面需要从货主那里揽货,获得运费收入,另一方面要向船舶经营人托运货物,支付运费。
2、就价格确定机制而言,主要是运价本和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运价本和服务合同不仅仅是确定运价,同时也是建立无船承运人与货主、船舶经营人之间业务关系的基本形式。
3、无船承运人通过运价本或服务协议获得的货物,再通过运价本或服务合同向船舶经营人订舱。
与无船承运人有关的服务合同可分为三类:
1)无船承运人作为托运人与远洋公共承运人(VOCC)即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订立的服务合同;
2)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与货主订立的服务合同;
3)两个无船承运人之间订立的服务合同。
4、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是依运价本还是服务合同确立关系由许多因素决定,主要受托运人是否在较长时期内向特定的承运人提供相当数量的货物这一因素来确定。
当货主能够有相当规模数量的货物,能够成为承运人的长期客户时,订立一定期间的服务合同对双方都有利,对于托运人来说,可获得稳定的订舱和相对优惠的费率;对承运人来说,可以获得稳定的货源,保证货载。
5、相对于运价本,服务合同具有下列特点:
1)使承托双方建立长期的业务关系;
2)运价等有关运输条件的主要商业秘密不予公开;
3)有利于促进国际航运市场的竞争;
4)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