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收货人通常有三种规定:
(一)To order / To order of shipper / To shipper's order
(二)To order of xxx Bank
(三)To ABC COMPANY(收货人)
第一种,是为了便于开证人转让提单,在货未到目的地前将货物专卖。
第二种,银行为收货人。这种情况下,是该银行给开证人融资了,银行担心钱货两空,所以,特此规定银行为收货人,就是为了控制货权。正常情况下,开证行不愿卷入买卖双方的贸易当中,除非不得已,所以,提单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比例只占很小一部分。
第三种,在某些国家根据当地的法律,收货人不需要提交正本提单,甚至副本,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就是收货人的情况下,就可以提货。所以,除非买卖双方很了解的情况下,卖方是很少接受这种提单。
所以,本案中如果客户提出提单的收货人直接做成是它的话,那你(受益人)很可能立马就给回绝了。因为你的风险太大。而第二种情况,银行有不愿意介入,所以,通常只有第三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