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部进口商品准运证是由商业部对于广东、福建、海南三省的进口商品调运出省,销往内地时,审查批准后核发的运销凭证。
向国内贸易部申办准运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企业,即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团体、事业单位申办准运证的,均不予受理。
(2)必须具有经营(进口,收购、生产)十四种进口商品的资格并取得一定的批准文件。如我国目前进口商品的收购单位仅限于国营商业华侨商店(公司)、友谊商店(公司)或承担涉外供应业务的商业企业,其他企业无权收购,也就无权就此类业务需要而办理准运证。
(3)所需调出的商品仅限于广东、福建、海南的十四种进口商品。外 贸 知 识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列企业,才属于商业部进口商品准运证的发放对象:
(1)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
(2)广东、福建两省取得内销批准文件的,用进口成套散件和组装件生产十四种商品的外商投资等企业;
(3)属于国家批准的十四种商品的定点收购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