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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重货物出口退免税的相关规定 收藏

  •   鉴于一些贵重货物屡次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实际情况,为了防止这类货物再次发生骗税,国家对税制改革前的贵重货物,即出口的黄金首饰、珠宝玉石、水貂皮、鱼翅、鲍鱼、海参、鱼唇、干贝、燕窝等产品,由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文指定经营贵重货物的公司出口这类货物方可退税(外经贸部贸管司单独下文明确的一些企业不属于该范围),非指定公司,即使其有出口经营权,出口原贵重货物也不得办理退税。

      国家指定经营贵重货物的可享受退税公司包括:

      黄金首饰、珠宝玉石,指定中国工艺品 进出口 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各省市工艺品 进出口 公司、各省市珠宝首饰 进出口 公司经营;水貂皮,指定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各省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经营,鱼翅、鲍鱼、海参、鱼唇、干贝、燕窝,指定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上述各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是指总公司及其在北京的直属分支公司,不包括设置在北京以外地方的分支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行文规定的除外)

      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退税规定:

      对生产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出口的高税率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是指委托所有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出口准予退税。

      出口黄金首饰退税规定

      鉴于目前黄金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黄金首饰加工环节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6月20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8号)第四款的有关规定,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黄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 出口退税 ,对此前已 报关 出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黄金首饰、珠宝玉石的范围:

      黄金首饰、珠宝玉石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金银珠宝首饰包括以金、银、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贵重物质及其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珠宝玉石包括钻石、珍珠、松石、青金石、欧泊石、橄榄石、长石、玉、石英、玉髓、石榴石、锆石、尖晶石、黄玉、碧玺、金绿玉、绿柱石、刚玉、琥珀、珊瑚、煤玉、龟甲等。这里所述的黄金首饰、珠宝玉石不包括各种人造宝石及其制品。